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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六星网 六星时事 六星杂谈 事关“普法”新规 标题与行文理应足够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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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普法”新规 标题与行文理应足够严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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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2 13:1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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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公理力 于 2022-12-2 23:30 编辑

新版《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简称新规)即将于两周后生效。六星因“普法”新规转帖标题发生质疑和争论,这是一件好事——即使争论者不见得都正确,至少可引起更多版友对新规的关注与重视。
而重点是,你找不出任何国家级法规比新规与网友们的关系更密切。认同也好,反感也罢,它客观上就是网络玩家第一规矩!公某再发本帖,也正是出于这层考量。

国家网信办该新规甫一公布,公某第一时间(11月16日)就转贴了北京日报的报道,其中包括新规16条款全文(见后),只是主帖标题并未完全采用北京日报的,而是改为《关注切身利益!中国网信办新规: 跟帖评论先审后发!》。至于主帖内容,并未加入任何个人解读和观点。

李熙日前转一“普法”新规帖,本也是好的。但令人遗憾的是,标题竟然是《网信办新规:点赞“不良信息”将被追责》。
东方安澜看到了高隐的同一说法,于昨日发了质疑帖《点赞“不良信息”将被追责么?谎言!》,就此与李熙等发生争论,双方至今各执己见。

这个问题真有多么复杂吗?公某不这么认为。

新规中确实把点赞纳入评论“范畴”,也就不能排除新规执行过程中,因点赞而被追责的可能性。
但可能性与必然性、现实性毕竟不是一回事。“点赞‘不良信息’将被追责”,等于把一种可能性夸大其词地过度渲染,从行文含义本身就说不过去。“可能被追责”等非确定性表述才是严谨可接受的。这点有异议吗?

而从2017版网规执行5年来的情况这一现实性看,李熙转帖标题问题就更明显。甚至不限于点赞,也包括评论、回复、留言、弹幕,夸大被追责的可能性,都是有问题的,且没有足够理据。
这里只需考虑网友熟知的一个基本事实:论坛上违规言论几乎每天都有,被追责的又有几个?
基于这个最大现实依据,那个转帖标题等于将一种很小的可能性夸大其词为极大的可能性,甚至会被读者理解为必然性!

这就不只是遣词造句的不妥了,这种在特殊背景下的夸大渲染,带来误导网友判断,对论坛目前脆弱的“健康”局面形成负面影响,甚至导致网友失望离去等可能后果,都是无法排除的。
事实是,在公某那个只是原文照转,没有任何个人解读的主帖后,就有这样的评论:
——“论坛如果这样,立马嗝屁。很多人享受的,就是即席发言,随机发散。”
——还有版友疑惑地问:“又要收拾行李了吗?”


愣是把新规渲染为“点赞‘不良信息’将被追责”!对六星论坛带来负面影响的可能性有谁能否认吗?依据何在?
而在李熙帖后,事实上也有这样的对话:
——“公民点个赞的自由都没有吗?” “看着好象是没有呀”
——“点赞也受连累。明起个外国网名得下大域了吧该”


显见,东方安澜的质疑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及时的——公某此前并未看到高隐的曲解和李熙转帖。

而尤其不可漠视的是,这个问题具有相当高程度的典型性。在当下网络世界,有些人对很多事物夸大其词是一种通病。网络信息的可信度日益走低,除了更恶劣的造谣、传谣,这种动辄夸大其词的毛病也是根源之一。

最后,提醒一句,本帖无意针对任何人,甚至辨明是非也只是“形式,主旨还是希望大家重视,并正确理解该新规。无视、轻视不可取;过度解读与渲染同样要不得。欢迎所有版友将焦点针对新规条款展开理性讨论!但对故意偏离主题东扯西拉的捣乱者,公某不保证不出手收拾——勿谓言之不预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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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2-12-2 13:21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公理力 于 2022-12-2 13:41 编辑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以及其他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网站平台,以评论、回复、留言、弹幕、点赞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跟帖评论服务管理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冒用组织机构、他人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处理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告知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等事项,并依法取得个人的同意。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举报受理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处置违法和不良信息,并向网信部门报告。
(六)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跟帖评论信息安全管理技术,提升违法和不良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网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加强跟帖评论审核培训,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网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数据支持和协助。

第五条
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上线跟帖评论相关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以及双方跟帖评论发布权限、管理责任等权利义务,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开展文明上网教育。对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在服务协议中应当明确其跟帖评论管理权限及相应责任,督促其切实履行管理义务。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用户服务协议对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进行规范管理。对发布违法和不良信息内容的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提醒、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账号功能、暂停账号更新、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对未尽到管理义务导致跟帖评论环节出现违法和不良信息内容的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根据具体情形,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提醒、删除信息、暂停跟帖评论区功能直至永久关闭跟帖评论区、限制账号功能、暂停账号更新、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记录,并及时向网信部门报告。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账号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十条
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对账号跟帖评论信息内容加强审核管理,及时发现跟帖评论环节违法和不良信息内容,采取举报、处置等必要措施。

第十一条
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可按照用户服务协议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申请举报、隐藏或者删除违法和不良评论信息、自主关闭账号跟帖评论区等管理权限。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的跟帖评论管理情况进行信用评估后,根据公众账号的主体性质、信用评估等级等,合理设置管理权限,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第十二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不得通过发布、删除、推荐跟帖评论信息以及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散布信息等其他干预跟帖评论信息呈现的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谋取非法利益,恶意干扰跟帖评论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十三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跟帖评论违法和不良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和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申诉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和申诉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跟帖评论相关投诉举报和申诉。

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对被处置的跟帖评论信息存在异议的,有权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出申诉,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用户服务协议进行核查处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向网信部门投诉举报。网信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网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网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2年12月15日起施行。2017年8月25日公布的《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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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22-12-2 13:23 |只看该作者

点赞等于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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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22-12-2 13:26 |只看该作者
《关注切身利益!中国网信办新规: 跟帖评论先审后发!》。
《网信办新规:点赞“不良信息”将被追责》。
《点赞“不良信息”将被追责么?谎言!》,
-----------
让我想起一个小品:
一句话从第一个人开始向后面传达,传到最后一个人的时候变成了另外一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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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22-12-2 13:34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知音 发表于 2022-12-2 13:26
《关注切身利益!中国网信办新规: 跟帖评论先审后发!》。
《网信办新规:点赞“不良信息”将被追责》。
...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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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22-12-2 13:41 |只看该作者
把“将”改为“可以”,就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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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22-12-2 13:48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先立法,管不管再说,不可谓言之不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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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22-12-2 13:48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东方安澜- 于 2022-12-2 13:51 编辑

对跟帖评论者的点赞“可能被追责”,我有异议。

根本就没有这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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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22-12-2 13:50 |只看该作者

点赞“不良信息”,确实等于认同。但法不责众也是基本规律。
执法者必然会考虑主次。有意制造、大范围传播者首先会被追责,点赞者被追责的概率并不高。2017版网规执行了5年,就是那些故意造谣、传谣者也不可能全部追责,更别提那些认同者(类似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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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22-12-2 13:52 |只看该作者
诗意天涯 发表于 2022-12-2 13:41
把“将”改为“可以”,就妥了

嗯,改为可以、可能等非确定性字眼都说得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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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22-12-2 13:56 |只看该作者
河海森林 发表于 2022-12-2 13:48
先立法,管不管再说,不可谓言之不预

其实,网信办的这个规定毕竟要低于法律,在执行层面,也就必然会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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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22-12-2 13:59 |只看该作者
东方安澜- 发表于 2022-12-2 13:48
对跟帖评论者的点赞“可能被追责”,我有异议。

根本就没有这种可能。

我不清楚你的具体理据,从新规的逻辑看,还是不能排除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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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22-12-2 14:11 |只看该作者
知音 发表于 2022-12-2 13:26
《关注切身利益!中国网信办新规: 跟帖评论先审后发!》。
《网信办新规:点赞“不良信息”将被追责》。
...

呵呵,你知音这个网名那样传一下,最后不知会变成啥稀奇古怪的说法,保证你自己也的懵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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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22-12-2 15:05 |只看该作者
公老师,这是我那个帖子的链接,你先看看。
我是转帖的别人的,帖子的标题当时我也觉得有点问题,但帖子里说的是“可能被追责”,也就没去管它。因为标题是有人有时候为了吸引眼球,强调一下,说得夸张点。

http://bdlxbbs.cn/forum.php?mod= ... 6053&extra=page%3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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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22-12-2 15:06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李熙 于 2022-12-2 15:09 编辑

一会儿我来说说我的看法。哦,可能要晚上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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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22-12-2 18:01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公理力 发表于 2022-12-2 14:11
呵呵,你知音这个网名那样传一下,最后不知会变成啥稀奇古怪的说法,保证你自己也的懵圈。

等等李熙,他说晚上过来,我再叉叉他的小分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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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22-12-2 18:01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公理力 发表于 2022-12-2 13:59
我不清楚你的具体理据,从新规的逻辑看,还是不能排除可能性。

等等李熙,他说晚上过来,我再叉叉他的小分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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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22-12-2 18:42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李熙 于 2022-12-2 18:49 编辑

另外,网友之所以夸张,肯定是带有情绪的。
大家自己看看,这几年来,我们的舆论环境怎样了?
看看凯迪猫眼的命运,想想你们在天涯社区的切身感受,想想那些微博上消失的公知,想想那么多被注销的ID,被限流的博主,播主。想想发帖回帖的审核,想想敏感词的限制,这是正常的舆论环境吗?
点赞被列入评论,违反了他们的规定,要对平台追责,即使不直接对点赞者追责,但网站平台可以注销,禁言点赞网友,这也是一种追责。
点赞列入评论,而评论被追究刑事责任是有真实案例的,也就是说,虽然不会每个评论都被追责,但谁都有可能被追责(刑责)。
这就像在所有网友的头上,又悬了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
点赞列入评论,这其实是对言论的控制进一步收紧,人们怕再回到那个万马齐喑的时代,因此,有情绪也是可以理解的。
而东方安澜这种,一上来就给别人扣帽子,打棍子,这是典型的文革思维,极左分子。
想起饶毅的《国家要警惕太监化》,我不禁感到悲哀。

公老师,我把我的一个关于知情歌曲的帖子链接到这里,你看看吧,不是我们有情绪,是我们怕再回到那个黑暗的年代。
http://bdlxbbs.cn/forum.php?mod= ... 6260&extra=page%3D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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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22-12-2 19:53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李熙 发表于 2022-12-2 18:42
另外,网友之所以夸张,肯定是带有情绪的。
大家自己看看,这几年来,我们的舆论环境怎样了?
看看凯迪猫 ...

墨迹这些有什么用!

咱先把追责放一边。

你就弄清一个问题:规定里,有点赞"不良信息"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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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22-12-2 19:57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李熙 发表于 2022-12-2 18:42
另外,网友之所以夸张,肯定是带有情绪的。
大家自己看看,这几年来,我们的舆论环境怎样了?
看看凯迪猫 ...

规定里,是把"不良信息"定为是跟帖评论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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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22-12-2 20:00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李熙 发表于 2022-12-2 18:42
另外,网友之所以夸张,肯定是带有情绪的。
大家自己看看,这几年来,我们的舆论环境怎样了?
看看凯迪猫 ...

首先,不是点赞“不良信息”。

而是你不能使用"不良信息"跟帖评论。

你啥脑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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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22-12-2 20:04 |只看该作者
东方安澜- 发表于 2022-12-2 19:57
规定里,是把"不良信息"定为是跟帖评论范畴。

你要管不良信息,直接删除,直接追责不良信息就行了,你把点赞列入评论是什么意思?是想做什么?
大家都知道回复,评论是被追过刑责的。点赞列入了评论,人们就会联系到点赞也要追究刑责。这是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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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22-12-2 20:05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李熙 发表于 2022-12-2 15:06
一会儿我来说说我的看法。哦,可能要晚上去了。

点赞“不良信息”将被追责,你这是2个谎言叠加。

规定里,不存在点赞"不良信息"。

存在跟帖点赞,存在使用"不良信息"跟帖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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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22-12-2 20:06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李熙 于 2022-12-2 20:07 编辑
东方安澜- 发表于 2022-12-2 20:00
首先,不是点赞“不良信息”。

而是你不能使用"不良信息"跟帖评论。

而是你不能使用"不良信息"跟帖评论。
啥意思?不能使用 ?那还说个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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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22-12-2 20:08 |只看该作者
东方安澜- 发表于 2022-12-2 20:05
点赞“不良信息”将被追责,你这是2个谎言叠加。

规定里,不存在点赞"不良信息"。

我在说点赞,你在说不良信息跟贴。
你啥脑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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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22-12-2 20:09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李熙 发表于 2022-12-2 20:06
“而是你不能使用"不良信息"跟帖评论。
啥意思?你能使用 ?那还说个啥?

规定里,关于不良信息,就是这么定义的,是指不能使用不良信息跟帖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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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022-12-2 20:10 |只看该作者
东方安澜- 发表于 2022-12-2 20:09
规定里,关于不良信息,就是这么定义的,是指不能使用不良信息跟帖评论,

等公老师来说,你理解都没理解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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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2022-12-2 20:13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李熙 发表于 2022-12-2 20:08
我在说点赞,你在说不良信息跟贴。
你啥脑子?

你不是说,点赞"不良信息"么?

规定里,是说不能使用"不良信息"跟帖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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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发表于 2022-12-2 20:15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东方安澜- 于 2022-12-2 20:18 编辑
李熙 发表于 2022-12-2 20:10
等公老师来说,你理解都没理解到。


规定里写的明明白白。所使用的"不良信息"是指"跟帖评论"的不良信息。

相当于告诉你,你回帖不能使用"不良信息"

而且,规定就是针对跟帖评论,就是回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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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发表于 2022-12-2 20:20 |只看该作者
东方安澜- 发表于 2022-12-2 20:15
规定里写的明明白白。所使用的"不良信息"是指"跟帖评论"的不良信息。

只有跟帖才有不良信息吗?就没有直接发布的不良信息吗?
对跟贴的不良信息再点赞呢?
对直接发布的不良信息点赞呢?
不追责吗?
评论都有过追责,点赞被列入评论,有没有可能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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