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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六星网 六星时事 六星杂谈 小徐教授“权和法”一帖妄议几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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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徐教授“权和法”一帖妄议几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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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12 19:53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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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晨牧 于 2022-6-12 19:57 编辑

      十几年来,小徐教授经常能在啥都不甚了了或根本不懂的情况下,大嘴一咧,信口开河还自信满满的样子,早已司空见惯了。本帖无意改变小徐教授油盐不进的偏执,而且写这种文字最吃亏的就是速朽,论坛上互动时效一过,帖子也没什么存在的意义了----既无传媒上发表的理由,也无今后收入自己文集的价值。
  那为何还能有这篇小文?主要是写给李元霸这样为数不少的观众看的,希望别总是被小徐一而再、再而三地误导。另一个就是要对某些没有人血馒头活不下去的渣渣坚决回击,哪怕再次被封号!
  小徐那帖子,基本上通篇都是概念的混淆而不自知。她所说的“法与权的关系是:权无法不立,法无权不行”,其实讲的只是法律和公权力之间相互依存的逻辑关系:法是公权保障的目的,公权是法的实行工具,并不独立甚至凌驾于法的目的之外。而小徐却由此推论出任何国家都“不存在什么司法独立”这样结论,显然是极其荒谬和错误的。这是在混淆逻辑关系中相互依存和分权制衡中两类完全不同的独立性,拿前者并不单独存在混乱地推论后者同样不存在司法独立:
  首先两者逻辑关系中的“权”只是工具意义上维系法的基本秩序的强制力,跟我们通常所说“权大于法”的长官意志,以及被私权被滥用了的公权,不是同一个概念。
  其次,小徐显然并不理解何谓三权分立中的司法独立。所谓司法独立指的就是法律并不听命于领导的个人意志或集体意志。同时司法权跟立法和行政权之间也不能相互渗透联手,从而形成某种统一独揽的权力超越于一切之上,致使法律成为摆设。而这跟“权无法不立,法无权不行”的工具理性,根本不是一回事。后者的权力是价值中立的,前者表达的则是司法独立于某种超越的统治意志。比如这里有人提到的八三严打。惩治刑事犯罪固然不错,但当时法律就是为了迎合上级意志,公权一旦失控,于是立马就跟当时俗称“刮台风”似地,在从重从快名义下,全国各地一下错杀、滥杀数万之众。直到中央发现情况不对,胡总书记亲自发话,中央紧急颁布文件,各地才开始收敛。但权大于法的恶果已经酿成,人死不能复生。这就是法治意识缺乏,法制建设不健全的惨痛教训。
  然而一说到这些,月月之流马上疯狂扑上来洗地,后面紧跟而来的,就是海盗集团某成员翻起墓哥旧帖,用意无非就是删帖、举报、禁足甚至销号等一系列所谓危及论坛生存的绑架而已。这些(>_<)心目中哪有一个个冤死的鲜活生命的位置?他们对人血馒头的嗜好,一点不亚于当年那些踩着无辜尸骨急于表功爬升的执法者前辈!难道这就是你小徐教授以为的每个国家都不缺的“权大于法”吗??
  接下来小徐自己跟帖举例的美国禁枪,常识性错误也是俯拾皆是。首先小徐说美国的主流民意是"禁枪"就毫无根据,我听到的实际情况恰好相反,拥枪才是美国的基本民意。其次,美国民意在没有形成立法之前,还根本谈不上法。再次,美国议院通过的法案也谈不上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公权,而是本身就作为宪法赋予议会的立法权程序下的产物,因而仍然是法而不是什么法外公权。小徐自己主帖开篇不就在说权(工具意义上的)和法一体么?这时候怎么又逻辑混乱地割裂两者了呢?
  小徐帖子最后跟帖以辛普森案为例,一样混乱不堪得让人不知所措。难道徐教授不知在中国打官司一样要花钱?至于杀人这种刑事案件,在中国按司法程序被告可以免费享受法庭指定律师辩护,在美国如何我不清楚,但是按照小徐说的第二条,不也是有“州指定的律师”么?问题在于,你小徐凭什么大嘴一咧就是“如果付不起上千万的律师费,谋杀罪名铁定成立”?又凭什么认定花了钱后的“律师协会的影响力”,审判“结果肯定不一样”?你这样说有什么根据呢?还是一如既往凭自己脑袋一拍的想当然?
  此外,陪审团投票表决是美国司法审判中一道程序机制,以充分彰显美国的司法民主。不光辛普森案如此,其他案件也是如此。因此这仍然是法内程序运行权力而不是你自以为的法外强权。
  本人也不是司法专业人士或学者,才疏学浅,认知上错误肯定在所难免,为此我愿意接受任何指正批评。这一点我跟小徐不同,小徐是大教授,不能批评,也不可能有错误。小徐是母老虎,老虎屁股摸不得呀。本帖又臭又长,小徐你就掩住鼻子绕开,不让我恶心到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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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发表于 2022-6-13 23:00 |只看该作者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2-6-12 23:19
你最好每次对话都能记着最后把自己的脸带走,别像烟头一样乱丢

啊!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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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发表于 2022-6-13 09:06 |只看该作者
晨牧 发表于 2022-6-12 22:53
@上岸 @金牌打手
以下这些,都是各大平台公开资讯,没什么敏感的,都是现找的,供上岸和打手参考:
http ...

资料我都看了,你说的错杀数据应该是83~96年之间的总数,不能作为胡书记发话和中央发文的依据。

当然这只是小瑕疵。因为你一直注重论证逻辑,所以我才提一嘴。

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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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发表于 2022-6-13 09:00 |只看该作者
晨牧 发表于 2022-6-12 21:59
容我有空找出来研究研究。应该没问题。你想啊,那时候青年男女跳跳舞都是流氓罪,正好风口上都是枪毙的 ...

这个有待商榷。那时候跳舞的人多了,如果都杀了会社会动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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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发表于 2022-6-13 06:51 |只看该作者

你居然陪到最后?这毅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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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发表于 2022-6-13 06:50 |只看该作者
首席防忽悠顾问 发表于 2022-6-12 23:13
批评的是,但绝不会太监,择日吧,你这个题目其实对我来说有难度,而且时间碎片化,思路老断,年纪大了脑 ...

嗯嗯。你好好休息。以后多注意。老骨头经不起折腾呢。。。奇怪了,打拳居然伤大拇指——脑补半天画面不晓得情节咋演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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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发表于 2022-6-12 23:38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晨牧 发表于 2022-6-12 23:27
放肆。知音也是你个小辈能直呼其名的吗?赶紧叫知音阿姨。

洗洗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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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发表于 2022-6-12 23:27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仅保留发帖内容
没有原因 发表于 2022-6-12 23:25
知音,这个帖子还不封起来留着干啥。

两个人在这里扯淡,明天早上头昏脑涨的,你们版主负责吗?

放肆。知音也是你个小辈能直呼其名的吗?赶紧叫知音阿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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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发表于 2022-6-12 23:25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知音,这个帖子还不封起来留着干啥。

两个人在这里扯淡,明天早上头昏脑涨的,你们版主负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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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发表于 2022-6-12 23:19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晨牧 发表于 2022-6-12 23:17
最后一句口水永远留给你,好让你宣布最后的胜利。

你最好每次对话都能记着最后把自己的脸带走,别像烟头一样乱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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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发表于 2022-6-12 23:1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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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2-6-12 23:15
你看起来完全没有对话能力了
你似乎做了一次错误的移植手术,把脑袋移植到了屁股上

最后一句口水永远留给你,好让你宣布最后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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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发表于 2022-6-12 23:15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晨牧 发表于 2022-6-12 23:12
从你家仙人板板那里穿越回来,怎么样?

你看起来完全没有对话能力了
你似乎做了一次错误的移植手术,把脑袋移植到了屁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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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发表于 2022-6-12 23:13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首席防忽悠顾问 于 2022-6-13 00:09 编辑
金豆豆 发表于 2022-6-12 21:49
不信你问知音。写了一小半喊我看,看了几天还是一小半。嗯哼!太丢关天和尚庙众多和尚们的脸了。。。

批评的是,但绝不会太监,择日吧,你这个题目其实对我来说有难度,而且时间碎片化,思路老断,年纪大了脑子不怎么好用,今天跟儿子练拳打伤右拇指,好一段时间写不了长贴,现凑合玩着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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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发表于 2022-6-12 23:12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仅保留发帖内容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2-6-12 23:10
你现在需要回答你自己的问题,你从哪穿越回来的?古罗马还是汉高祖那?


从你家仙人板板那里穿越回来,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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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发表于 2022-6-12 23:10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晨牧 发表于 2022-6-12 23:08
你这货毫无疑问是法学盲。古希腊罗%……成吉思汗年代晚是吧?
即便中国的汉高祖约法三章,也晚于成吉 ...

你现在需要回答你自己的问题,你从哪穿越回来的?古罗马还是汉高祖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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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发表于 2022-6-12 23:0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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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2-6-12 23:04
你大谈“法律起源上的道德法律化”,指的是成吉思汗大札撒令如何把不准数豆子的道德予以立法么?那你还厚 ...


你这货毫无疑问是法学盲。古希腊罗%……成吉思汗年代晚是吧?
即便中国的汉高祖约法三章,也晚于成吉思汗对吧?
你可以滚了,蠢得让人不想搭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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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发表于 2022-6-12 23:04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晨牧 发表于 2022-6-12 22:59
我说的是法律起源上的道德法律化,不是现在那孝道入法什么的,别弄得好像你读过很多书了解古代法律演化过 ...

你大谈“法律起源上的道德法律化”,指的是成吉思汗大札撒令如何把不准数豆子的道德予以立法么?那你还厚了脸皮说我从哪穿越回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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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发表于 2022-6-12 23:0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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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老的夜 发表于 2022-6-12 22:59
最终还是认定与数十名异性发生关系、提供场所、教唆等罪并罚,并非是你口中跳跳舞就枪毙,参与跳舞的有数 ...

那时候根本就不给辩护程序,自己看看我楼上几个帖子,里面怎么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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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发表于 2022-6-12 22:5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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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2-6-12 22:54
道德法律化实质是使用方便快捷的道德理由进行法理解释,那些法律上的禁止行为通常都有广为人知的道德理由 ...

我说的是法律起源上的道德法律化,不是现在那孝道入法什么的,别弄得好像你读过很多书了解古代法律演化过程似的,还什么实质,什么呢方便快捷,你是什么年代穿越过来的?狗屁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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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发表于 2022-6-12 22:59 |只看该作者
晨牧 发表于 2022-6-12 22:48
https://new.qq.com/omn/20220327/20220327A0921400.html

最终还是认定与数十名异性发生关系、提供场所、教唆等罪并罚,并非是你口中跳跳舞就枪毙,参与跳舞的有数百人也没有都枪毙吧,就事论事而已。无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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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发表于 2022-6-12 22:56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晨牧 发表于 2022-6-12 22:50
在家里跟十几个异性跳舞,请问你是依据什么判定发生关系的?抓的是床上现行吗??

找这些后帐干什么。
就此打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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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发表于 2022-6-12 22:54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晨牧 发表于 2022-6-12 22:31
有点基本常识会死?法律有一部分就是专门为道德而立,叫做”道德法律化“。

道德法律化实质是使用方便快捷的道德理由进行法理解释,那些法律上的禁止行为通常都有广为人知的道德理由,连文盲都很容易被普法,让他们误以为法律其实和日常的道德规范没什么区别,比如你就这样,这可以降低普法宣传成本
但实际上立法的原则不是维护社会道德,比如道德上你不能和你爹顶嘴,但法律上你可以起诉你爹,法律上的公平正义超越了道德上的伦理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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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发表于 2022-6-12 22:5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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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岸 @金牌打手
以下这些,都是各大平台公开资讯,没什么敏感的,都是现找的,供上岸和打手参考:
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634574156107939920
https://k.sina.cn/article_643992 ... kxwv.html?from=news
https://www.darenjiazu.com/news/201911/30006.html

后来中央也发现了严打扩大化趋势,那时胡耀邦在位,中央为此颁发文件制止滥杀。这个资料我以前有收藏过,有时间找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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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发表于 2022-6-12 22:50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仅保留发帖内容
在家里跟十几个异性跳舞,请问你是依据什么判定发生关系的?抓的是床上现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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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发表于 2022-6-12 22:4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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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老的夜 发表于 2022-6-12 22:38
你真会瞎编唬人,哪个女人因跳舞被枪毙的?胡贤华?马燕秦?她们都是与多名男性(均在10人以上)发生关系 ...


https://new.qq.com/omn/20220327/20220327A09214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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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发表于 2022-6-12 22:4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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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老的夜 发表于 2022-6-12 22:38
你真会瞎编唬人,哪个女人因跳舞被枪毙的?胡贤华?马燕秦?她们都是与多名男性(均在10人以上)发生关系 ...

印象中有的,当然也可能我记错。
以前听我单位同事说,文革时,上海一老头在人民广场给小孩子们讲三国演义等故事,被当教唆犯抓起来枪毙。这个我也是听说,无法证实。但不管怎样,红色恐怖有多恐怖,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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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发表于 2022-6-12 22:38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晨牧 发表于 2022-6-12 21:52
女流氓跳跳舞就枪毙

你真会瞎编唬人,哪个女人因跳舞被枪毙的?胡贤华?马燕秦?她们都是与多名男性(均在10人以上)发生关系才判死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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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发表于 2022-6-12 22:38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哈哈哈!
小段呀,小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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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发表于 2022-6-12 22:33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绝对不主流 于 2022-6-12 22:34 编辑
晨牧 发表于 2022-6-12 22:30
所以说你一直蠢不自知啊。以对错来判断成年人的世界远远不够,那也要看什么情况,并不是所有事务都不以对 ...

你以为李元霸那个“你在现场会怎么做”拷问的是什么?
小孩子才问对错,成年人思考如何选择
你只能思考那伙人打人不对,差太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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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发表于 2022-6-12 22:33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希望你们不要东看西看的,更不要辩论。

  看文字是要动肌肉的,造成肌肉拉伤,谁会替你们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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