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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六星网 六星文学 三味书屋 “规范”成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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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成这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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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楼
发表于 2016-3-23 19:5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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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闲散之人 于 2016-3-23 19:57 编辑

                                                      “规范”成这样?!
       山东问题疫苗事件发生之后,可谓各方关注,连世卫组织都惊动了,也算是“驰名世界”了。
  
       我始终觉得这不是一个该让你沉静面对的话题,对这样的丑闻,除了出离的愤怒,不知道还有什么更所谓“理性的表达”。
  
       疫苗丑闻不是现在才有的,无非是有关部门可以掌控一切,靠着“防民之口甚于防川”的龌龊把戏,把丑闻压制住罢了。
  
       故所以,这次山东疫苗丑闻发生之后,我们依然能看到一些所谓的专家学者忙不迭的出来站台洗地,告诉我们,问题疫苗只是有问题,不会对人体造成损害云云。见惯了一个把出殡能弄成喜丧的无良,所以倒也不奇怪这种所谓的“舆论补救”。

      和我们不算太远的韩国去年翻沉了一艘装载着学生的游轮,韩国人的愤怒,以及内心的自责,让韩国的总理黯然引咎自辞。我们的东方之星翻沉在长江水道,虽然是天灾,具有突发的不可抵抗力,毕竟造成了三百多无辜的生命罹难,令人费解的是,事后据说有关部门还召开了隆重的长江之星救援表彰会,是蔑视那些无辜的亡灵不知道世间的丑陋吗?
  
      此情此景,应了一句话:人比人得死,货比货得扔。我们到底差在哪儿,大概也不用多说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吴浈,今日在博鳌亚洲论坛2016年会上,回应了外界关注的问题疫苗事件。

      吴浈表示,中国专门有疫苗流通和接种管理条例,对疫苗的流通管理总体而言是规范的,尤其一类疫苗尤为严格。但他坦陈,近日山东问题疫苗事件暴露出在流通环节存在漏洞,目前食药监总局正与公安部和卫计委联合查处此事。

      事情至此,不查也不行,这点不用这位吴副局长说,只是吴副局长的一句“疫苗的流通管理总体而言是规范的”让我辈万万不敢苟同。这得是多厚的脸皮,多强大的“自信”面对如此丑闻还能坦然的谈出“管理规范”?换一句话说,“得亏你们有规范,规范成这个样子”疫苗丑闻屡屡发生?你们这是什么规范?就算没规范又能如何?

      非法经营了五年六道关口环节没能阻止其流入市场这叫规范?相关的监察部门明显失职这叫规范?蔑视国家在疫苗制造流通使用环节上的各项规定这叫规范?请问吴副局座,你说这话的时候有没有点自惭和歉意?

      事已至此,相关方面,不该出来给公众一个道歉和谢罪吗?

      这如果还不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管理的失控,失察,还能有别的更让人信服的解释吗?

       很多年前,倒下的所谓民族品牌的三鹿奶粉是民族品牌的耻辱,今天疫苗的失守难道不是食品药品监管行业的耻辱吗?在这样的时候,面对媒体,居然能从容不迫的谈自己的“规范”,你们还懂得无耻这两个字怎么写以及它的含义吗?

      对失效的疫苗,这位吴副局长的表态,让人心凛然。果真无害吗?怎么确定失效是无害的?说得多轻松啊,至于失效后对人有无伤害?吴浈表示,这是科学问题,吴浈你有后人吗?你的后人万一也遭遇了问题疫苗你也如此轻描淡写吗?

      那些打了失效的狂犬疫苗的人呢?就此失去了救治的机会,这也是无害?

      太无耻了,无耻到无以复加的地步。一个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副局长如此解释这个丑闻,也就不怪问题疫苗肆意存在了?

      谁给恶之花的土壤,一目了然,不用多说。

      这样的规范如果也算规范,那么我必须爆粗口:

      去你妈的!

      就这样。
      
                                                            2016年3月23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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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3-23 20:19 |只看该作者
马花上。马花是伟大中国的代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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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6-3-23 20:29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16-3-23 20:32 编辑

又乱喷!有没有规范和遵不遵守规范,是两码事吧?如果没有制定规范,那是管理部门失职,如果制订了规范,某些经营者不遵守,那就是该经营者担责的事,怎么能一遇事就朝政府相关部门乱喷呢?


“中国专门有疫苗流通和接种管理条例,对疫苗的流通管理总体而言是规范的,尤其一类疫苗尤为严格。但他坦陈,近日山东问题疫苗事件暴露出在流通环节存在漏洞,目前食药监总局正与公安部和卫计委联合查处此事。”这都是事实。

     据我在工作中接触所知,经营疫苗的公司,必须拥有冷藏车、冷藏箱,递送时,都有冰袋。这都是硬性要求,前置条件,达不到的根本不可能拿到经营许可证。这次出事的,是二类疫苗,未经冷链运输,可能会失效,但并非一定会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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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6-3-23 20:38 |只看该作者
柳二你特么的放狗屁,有规范不执行有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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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6-3-23 20:41 |只看该作者

       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

      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目前,推荐使用的第二类疫苗有9种,分别是:风疹减毒活疫苗,甲型肝炎疫苗,A群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疫苗,b型流感嗜血杆菌疫苗,麻腮风三联疫苗,水痘疫苗,肺炎球菌多糖疫苗,流行性感冒疫苗 ,狂犬病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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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6-3-23 20:57 |只看该作者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已经2005年3月16日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
二00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条例内容编辑 总 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管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1]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
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1]  
第三条接种第一类疫苗由政府承担费用。接种第二类疫苗由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承担费用。
第四条疫苗的流通、预防接种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范围内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制定国家免疫规划;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拟订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种类,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可以增加免费向公民提供的疫苗种类,并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推行扩大免疫规划。
需要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受种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受种;受种者为未成年人的,其监护人应当配合有关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保证受种者及时受种。[1]  
第七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称接种单位),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接种单位时,应当明确其责任区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并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接种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奖励。
第九条国家支持、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预防接种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预防接种工作的宣传、教育和捐赠等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协助组织居民、村民受种第一类疫苗。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流通
第二章疫苗流通
第十条药品批发企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后可以经营疫苗。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动。
药品批发企业申请从事疫苗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具备从事疫苗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保证疫苗质量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运输工具;
(三)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管理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批发企业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其药品经营许可证上加注经营疫苗的业务说明。
取得疫苗经营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以下称疫苗批发企业),应当对其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运输工具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以确保其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免疫规划和本地区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的需要,制定本地区第一类疫苗的使用计划(以下称使用计划),并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采购第一类疫苗的部门报告,同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使用计划应当包括疫苗的品种、数量、供应渠道与供应方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采购第一类疫苗的部门应当依法与疫苗生产企业或者疫苗批发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疫苗的品种、数量、价格等内容。
第十三条疫苗生产企业或者疫苗批发企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向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供应第一类疫苗,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供应。
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当在其供应的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最小外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明“免费”字样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免疫规划”专用标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做好分发第一类疫苗的组织工作,并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组织分发到设区的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接种单位和乡级医疗卫生机构。乡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分发第一类疫苗;分发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需要采取应急接种措施的,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直接向接种单位分发第一类疫苗。
第十五条疫苗生产企业可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第二类疫苗。疫苗批发企业可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其他疫苗批发企业销售第二类疫苗。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得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
第十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当遵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保证疫苗质量。
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在销售疫苗时,应当提供由药品检验机构依法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疫苗批发企业经营进口疫苗的,还应当提供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在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当向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索取前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第十八条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分发、供应记录,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接种
第三章疫苗接种
第十九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并根据疫苗的国家标准,结合传染病流行病学调查信息,制定、公布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程序和其他疫苗的免疫程序或者使用指导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结合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流行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接种方案,并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各自职责,根据国家免疫规划或者接种方案,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并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作好记录。
第二十一条接种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
(二)具有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
(三)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城镇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预防接种门诊。
第二十二条接种单位应当承担责任区域内的预防接种工作,并接受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
第二十三条接种单位接收第一类疫苗或者购进第二类疫苗,应当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接收、购进记录。
接种单位应当根据预防接种工作的需要,制定第一类疫苗的需求计划和第二类疫苗的购买计划,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接种单位接种疫苗,应当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并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
第二十五条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了解预防接种的相关知识,并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符合接种条件的受种者实施接种,并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
对于因有接种禁忌而不能接种的受种者,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提出医学建议。
第二十六条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在儿童出生后1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接种单位对儿童实施接种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并作好记录。
儿童离开原居住地期间,由现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负责对其实施接种。
预防接种证的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
第二十八条接种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对居住在其责任区域内需要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受种者接种,并达到国家免疫规划所要求的接种率。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向接种单位分发第一类疫苗。
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要求自费选择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同品种疫苗的,提供服务的接种单位应当告知费用承担、异常反应补偿方式以及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有关内容。
第二十九条接种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接种情况进行登记,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接种单位在完成国家免疫规划后剩余第一类疫苗的,应当向原疫苗分发单位报告,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接种单位接种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接种单位接种第二类疫苗可以收取服务费、接种耗材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信息,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部分地区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全部范围内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备案。需要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应当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人员培训、宣传教育、物资调用等工作。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第三十二条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信息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
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应当包含所针对传染病的防治知识、相关的接种方案等内容,但不得涉及具体的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保障措施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与国家免疫规划有关的预防接种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预防接种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保证达到国家免疫规划所要求的接种率,确保国家免疫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传染病流行趋势,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确定的传染病预防、控制项目范围内,确定本行政区域与预防接种相关的项目,并保证项目的实施。
第三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对购买、运输第一类疫苗所需经费予以保障,并保证本行政区域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冷链系统的建设、运转。
国家根据需要对贫困地区的预防接种工作给予适当支持。
第三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预防接种所需经费,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乡村医生和其他基层预防保健人员给予适当补助。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困难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疫苗和有关物资的储备,以备调用。
第三十九条各级财政安排用于预防接种的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有关单位和个人使用用于预防接种的经费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异常处理
第五章异常处理
第四十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第四十一条下列情形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一)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
(二)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三)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四)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
(五)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
(六)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
第四十二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及其医疗卫生人员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接到相关报告的,应当依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处理。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及其处理的情况,分别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四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争议发生后,接种单位或者受种方可以请求接种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处理。
因预防接种导致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接种单位或者受种方请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处理的,接到处理请求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十五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
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具体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七条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监督管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疫苗在储存、运输、供应、销售、分发和使用等环节中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同级卫生主管部门通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对疫苗进行抽查检验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第四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疫苗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措施,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疫苗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发现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应当立即停止接种、分发、供应、销售,并立即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处理。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医疗卫生机构分发和购买疫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对医疗卫生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所作的疫苗分发、储存、运输和接种等记录进行检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卫生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改正。
第五十一条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证明文件;对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第五十二条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疫苗质量问题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以及其他情况时,应当及时互相通报。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关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法律责任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二)未及时核实、处理对下级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举报的;
(三)接到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相关报告,未立即组织调查处理的;
(四)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五)违反本条例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预防接种保障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五十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一)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的;
(三)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分发、供应记录的。
乡级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依照前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七条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对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执业活动:
(一)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购进记录的;
(二)未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的;
(三)医疗卫生人员在接种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的;
(四)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依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的;
(五)未依照规定对接种疫苗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的。
第五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一)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
(二)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
(三)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
(四)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第五十九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在疫苗分发、供应和接种过程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收取费用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监督其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给原缴费的单位或者个人,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条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的疫苗检验报告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一条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销售或者购销记录的,分别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在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最小外包装上标明“免费”字样以及“免疫规划”专用标识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封存相关的疫苗。
第六十三条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或者疫苗批发企业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的疫苗,并处违法销售的疫苗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疫苗生产资格、疫苗经营资格。
第六十四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所储存、运输的疫苗予以销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卫生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接种单位的接种资格;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拒不改正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疫苗生产资格、疫苗经营资格。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的,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通过大众媒体消除影响,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未经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指定擅自从事接种工作的,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持有的疫苗的,没收违法持有的疫苗;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
第六十七条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未依照规定查验预防接种证,或者发现未依照规定受种的儿童后未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九条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持有的疫苗,并处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受种者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以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为由,寻衅滋事,扰乱接种单位的正常医疗秩序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附 则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1]  
国家免疫规划,是指按照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疫苗品种、免疫程序或者接种方案,在人群中有计划地进行预防接种,以预防和控制特定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
冷链,是指为保证疫苗从疫苗生产企业到接种单位运转过程中的质量而装备的储存、运输冷藏设施、设备。
一般反应,是指在免疫接种后发生的,由疫苗本身所固有的特性引起的,对机体只会造成一过性生理功能障碍的反应,主要有发热和局部红肿,同时可能伴有全身不适、倦怠、食欲不振、乏力等综合症状。
第七十三条本条例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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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6-3-23 21:10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16-3-23 21:17 编辑
闲散之人 发表于 2016-3-23 20:38
柳二你特么的放狗屁,有规范不执行有屁用?

你不要激动,当心又把骨头摔断了。    有规范,不执行,那是应该遵守规范者的错,而非制定规范者的错。你应该喷那些缺德的、不守规范的供应商,而非制定规范的管理者。遵守行业规范,是每个经营者理应尽到的义务。一个地方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共只有几个人?而需要抽查监督的厂家门店有多少个?出了问题,首先应该受到追究、谴责的应该是明知故犯的经营者嘛。

    刑法规定 抢劫银行要坐牢,这就是规范。但有人就是要去抢银行!这时,你蹦出来,对着政府和警察局胡喷:有规范不执行有屁用?你是不是喷口有点歪斜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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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6-3-23 21:15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16-3-23 21:18 编辑

疫苗,只是起让人对某种病毒提前产生抗体的作用。疫苗没经过冷链运输,可能会失效,但不是必然就失效,也不会对人体有危害,而且,一旦发现疫苗失效,被病毒感染,并非没有其它治疗手段。专家的这种解释,是为了防止引起不必要的社会恐慌。
                你一窍不通,胡扯八道的乱喷个屁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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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6-3-23 21:19 |只看该作者
专卖脑清片,泄火开心丸。闲散来两盒不?国药准字,本店已加入百城百店无假货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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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6-3-23 21:24 |只看该作者

     “ 那些打了失效的狂犬疫苗的人呢?就此失去了救治的机会,这也是无害?”



我来给你科普一下:注射狂犬病疫苗应在被犬咬伤的当天、第3天、第7天、第14天和第28天分别注射一支疫苗,不能跳过任何一次,也不能提前或推后注射。


遵照医嘱,在全程注射完狂犬疫苗后第15天左右,要到医院去空腹抽取2ml血液检测是否产生抗体,如化验结果是阳性,说明已产生抗体,亦说明注射疫苗有效。如果没有产生抗体,应加强注射一到两支疫苗,或更换新的疫苗,再验血,直至产生抗体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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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6-3-23 21:54 |只看该作者
柳二,你真不愧是站在政府门前的那条狗,我一点儿都没看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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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6-3-23 22:23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6-3-23 20:29
又乱喷!有没有规范和遵不遵守规范,是两码事吧?如果没有制定规范,那是管理部门失职,如果制订 ...

有明文规范不执行,那这规范连擦屎的草纸都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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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6-3-23 22:25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6-3-23 21:24
“ 那些打了失效的狂犬疫苗的人呢?就此失去了救治的机会,这也是无害?”

柳二你其实也挺有思想的,咋就喜欢抬杠呢?
是的,你说的那些是常识,是理论。但关键是执行的人错了,你拿理论来论理,有嘛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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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6-3-23 23:30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闲散之人 发表于 2016-3-23 21:54
柳二,你真不愧是站在政府门前的那条狗,我一点儿都没看错你。

闲老师又侮辱柳二的智商还有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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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6-3-23 23:32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飞梅弄晚 发表于 2016-3-23 22:25
柳二你其实也挺有思想的,咋就喜欢抬杠呢?
是的,你说的那些是常识,是理论。但关键是执行的人错了,你 ...

啊,中国这不好那不好,奶粉不好疫苗不好,马桶盖都不好……谁不让你丫出国混民主社会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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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6-3-23 23:32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飞梅弄晚 发表于 2016-3-23 22:25
柳二你其实也挺有思想的,咋就喜欢抬杠呢?
是的,你说的那些是常识,是理论。但关键是执行的人错了,你 ...

啊,中国这不好那不好,奶粉不好疫苗不好,马桶盖都不好……谁不让你丫出国混民主社会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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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6-3-24 07:21 |只看该作者
飞梅弄晚 发表于 2016-3-23 22:25
柳二你其实也挺有思想的,咋就喜欢抬杠呢?
是的,你说的那些是常识,是理论。但关键是执行的人错了,你 ...

莫名其妙!没有按规范进行冷链运输的,到底是经营者还是“政府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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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6-3-24 07:45 |只看该作者
你莫名其妙个屁,政府相关的监管在哪里?该不该追责政府?你特么的瞎啊柳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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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6-3-24 07:59 |只看该作者
  我感觉挺好玩的,每次见柳二在闲散老哥的帖子里抬扛,都象是听相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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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16-3-24 10:04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16-3-24 10:06 编辑
闲散之人 发表于 2016-3-24 07:45
你莫名其妙个屁,政府相关的监管在哪里?该不该追责政府?你特么的瞎啊柳二。

我不仅不瞎,而且,还没戴眼镜,视力比你好。

     对任何事情都要弄清原委再喷,不要一见问题,就咳出一口浓痰,撮圆了嘴唇乱喷,须知冤有头债有主。

      前面我已说过,监管力量是有限的,行业自律才是重要的。政府相关部门已制定了规范,也在抽查监管,因人力有限,不可能在每个经营者身边安排一个监管员吧?如果真的增加了监管员,对每批疫苗都跟踪监管,你又会胡喷“公务员”太多了,对吧?

      行业里有人故意不遵守规范,这才是造成问题疫苗的主因,你怎么能全部怪到监管部门头上呢?

     另外,由于技术原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理的生产流通储存环节所使用的二维码,到了卫生管理部门管理的医疗防疫和接种部门却不能通用和识别,造成监管漏洞,这才是需要改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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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16-3-24 10:08 |只看该作者
闲散之人 发表于 2016-3-24 07:45
你莫名其妙个屁,政府相关的监管在哪里?该不该追责政府?你特么的瞎啊柳二。

如果没有监管,问题疫苗是怎么被发现的?难道是你发现的?查获、制裁、震慑,也是监管的手段,懂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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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16-3-24 10:12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16-3-24 10:13 编辑

      同理:政府制定了刑法,设立了治安部门,通过社会综合治理和打击违法犯罪来维护社会秩序,震慑犯罪分子,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但就是有人要故意违法犯罪,你说,是该喷违法犯罪者还是该喷政府?
         你咋如此仇恨政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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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16-3-24 10:21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16-3-24 10:24 编辑
闲散之人 发表于 2016-3-24 07:45
你莫名其妙个屁,政府相关的监管在哪里?该不该追责政府?你特么的瞎啊柳二。

按你的意思,各行各业,都可以不遵守规范,应该是政府派人去全面实地跟踪监管?那得多庞大的公职队伍?大部分的行业都是自觉遵守规范的吧?都是有效监管着的吧?怎么能将少数人的铤而走险、投机取巧放大成全面监管失效呢?若真那样,你早就被假药假酒毒死了!哈哈,你应该感谢监管部门。不能因为某地监管部门偶尔的疏忽,就否定全部监管部门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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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16-3-24 10:36 |只看该作者
们的东方之星翻沉在长江水道,虽然是天灾,具有突发的不可抵抗力,毕竟造成了三百多无辜的生命罹难,令人费解的是,事后据说有关部门还召开了隆重的长江之星救援表彰会,是蔑视那些无辜的亡灵不知道世间的丑陋吗?

你真的是心理有问题了。东方之星的救援,很多人做出了贡献和努力,不该表彰吗?该处罚的,没处罚吗?奖罚分明,不应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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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16-3-24 11:24 |只看该作者
野妞 发表于 2016-3-23 23:32
啊,中国这不好那不好,奶粉不好疫苗不好,马桶盖都不好……谁不让你丫出国混民主社会了么

就是因为没钱出国才要求这个国家进步的。
我要有钱,我费这心还干嘛,移民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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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16-3-24 11:25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6-3-24 10:36
们的东方之星翻沉在长江水道,虽然是天灾,具有突发的不可抵抗力,毕竟造成了三百多无辜的生命罹难,令人费 ...

更多的应该是问责和反思。表彰嘛呢?关键救出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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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016-3-24 11:27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6-3-24 10:04
我不仅不瞎,而且,还没戴眼镜,视力比你好。

     对任何事情都要弄清原委再喷,不要一见问 ...

行业自律是必须的,监管更是必须得查。因为监管拿的是纳税人的钱,它存在的意义就是让人民安全。
一旦监管和行业联手作弊,你说该骂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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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2016-3-24 11:28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16-3-24 11:30 编辑
飞梅弄晚 发表于 2016-3-24 11:27
行业自律是必须的,监管更是必须得查。因为监管拿的是纳税人的钱,它存在的意义就是让人民安全。
一旦监 ...

联手作弊?不走冷链,能有什么好处?值得联手作弊吗?你这都是臆测,没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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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发表于 2016-3-24 11:29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6-3-24 07:21
莫名其妙!没有按规范进行冷链运输的,到底是经营者还是“政府相关部门”?

行业错了,那政府职能部门干啥吃的?
5.7个亿,得运多少趟?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才有那么大的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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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发表于 2016-3-24 11:30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6-3-24 11:28
你这都是臆测,没有证据。

的确没有证据。
关键是这么大的一个案子,你说监管部门没责任,那就是意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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