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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六星网 六星时事 六星杂谈 拣到狗头金,应该上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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拣到狗头金,应该上缴吗? [复制链接]

民众为何不愿让狗头金上缴国家
新疆牧人捡到一块7.8公斤重的狗头金,本是一则轶闻,看了新闻的人都在羡慕他的运气。不过,当有律师声称这块金块需要上缴国家时,就立马引发了热议——网友态度立场很明确,不该上缴。法律上到底该不该上缴?民众为何不愿让狗头金上缴?这都是很有意思的问题。



新疆牧人发现的重达7.8公斤的狗头金

狗头金不需要上缴,法律上应该是明确的狗头金不应该算作矿产

“天然的黄金属于国家贵重物品,是矿产资源的一种,根据《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属于国家所有。”这是陕西秦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史伟斌认为狗头金需要上缴国家的理由。按《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狗头金算矿产吗?按新疆阿勒泰地区青河县文物局的看法,狗头金是一种矿产品,“我们看了,所捡物和文物不搭接,基本上可以确定不属于文物,只能说它是一种矿产品。”然而,严格意义上这块狗头金恐怕不能算作矿产。按一般词典的说法,矿产指的是“地下有开采价值的物质,如铜、铁、云母、天然气、石油、煤等。”矿产是否非得在“地下”,大概是有争论的,如刚才引用的法条就规定了“地表”的矿产资源。但不管是法条还是各种词典的解释,对矿产的行动都是“开采”,那么,孤立的,能被“捡到”的狗头金,称之为矿产是非常勉强的。否则的话,随意一块石头都可以算作矿产了。

据报道,狗头金也不是埋藏物,只是无主物

狗头金的报道让人联想起几年前四川彭州的天价乌木案,这起案件中,乌木持有者吴高亮最终败诉。不过,按法院的说法,原因是“乌木并非由吴高惠发现、发掘,亦非在吴高惠的承包地内发掘”,回避了法学界热烈争议的问题——乌木是不是埋藏物,这种埋藏物发现了又该归谁。

相比之下,这块新疆牧民发现的狗头金,其性质要简单些。据报道,虽然这位牧民来这里是与朋友“合伙探金”,但是“他像往常一样在青河县境内一处矿区转悠,突然看到地面上裸露着一块黄灿灿的东西”,如前所述,就是捡来的,不是挖来的。如果报道所说是真的,这显然就不属于《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的范畴。

那么,这块狗头金就是一个无主物,按照“先占”原则,就应该归属于这位牧民。

四川彭州“天价乌木案”曾经名噪一时

司法考试真题曾有类似题目,答案是“不需要许可即属于发现者”

2011年的司法考试真题,有一道选择题就与这个新闻说的情形非常类似。题干是这样的,“潘某与刘某相约出游,潘某在长江边拾得一块奇石,爱不释手,拟带回家。刘某说,《物权法》规定河流属于国家所有,这一行为可能属于侵占国家财产。关于潘某能否取得奇石的所有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说法一:不能,因为石头是河流的成分,长江属于国家所有,石头从河流中分离后仍然属于国家财产 。”“说法二:.可以,因为即使长江属于国家所有,但石头是独立物,经有关部门许可即可以取得其所有权 。”“说法三:不能,因为即使石头是独立物,但长江属于国家所有,石头也属于国家财产。”“说法四:可以,因为即使长江属于国家所有,但石头是独立物、无主物,依先占的习惯可以取得其所有权 。”

答案就是说法四——依先占的习惯可以取得其所有权。其他几个答案不正确的理由分别是“奇石不是物权法规定的国家财产”、“不需要通过任何部门许可认定”、“长江是国家财产,石头既然是独立物,那石头就不是国家财产”。

无主物归发现者所有,符合社会习惯

事实上,若不是这次7.8公斤重的狗头金引发这么大关注,其归属权一般是没啥争议的,“没有主人的东西,谁捡到就该归谁。”去年也曾经报道过一起关于狗头金的新闻,是“当地一户牧民放牧时偶然在废弃的金矿中捡到的。”然后被内地商人高价收购,这新闻没多少人觉得不妥。

为什么人们认可“无主物归发现者所有”?为什么一听说“要上交国家”这么多人群情激愤?答案也很好理解,因为这符合社会习惯。有人曾对此做过精辟的描述——“人们对物的支配取得,最远古者,莫不出于鱼鸟虫兽,石块木棒,土地洞穴之类。土地洞穴满足人之栖身之处,木棒石块乃获取食物之具,果兽鱼鸟之类则满足人之食物。人们在获得这些本属无主之物的时候,根据自然理性要求,归最先占有者,乃天经地义、理所当然。因为后来者再占,必引起纷争打杀。而欲平和,避免争斗,似乎只能是实行先占规则,即谁最先占有该物,此物就归属于谁。”“因此,根据此天经地义的占有原则,取得所有权的物,包括各种物之类型,大到土地岛屿、山川洞穴,小到鱼鸟虫兽、石块竹木。涉及动物者,以最先捕获者为据; 涉及非动物者,以实际占有支配为据。”

往大了说,中国方面认为钓鱼岛主权属于中国,理由也是如此,中国官方先发现了钓鱼岛并曾对之利用,属于“先占”。

而且自古以来,中国人也是这么认识的。东汉《风俗通义》曾有过这么一个记载,“河南平阴庞伶,本魏郡鄉人,遭仓卒之世……流转客居庐里中,凿井,得钱千余万,遂温富……时人为之语‘庐里诸庞,凿井得铜’”。可见当时人认为无主物被发现者占有是理所当然。唐代法律也规定,“得宿藏物者收听”,如果是没有主人的”宿藏物“,即归发现人所有。而如果“于他人地内得宿藏物者,依令合与地主中分”,即在别人家发现无主埋藏物,就与地主对半而分。这些规定,与很多现代国家,如日本、法国等等是一样的。

但为了保护资源不受破坏,国家往往占据了很多无主物的所有权为保护古生物、文物、矿产,国家对特定无主物拥有所有权说得通

如前所述,“先到先得”是那么的符合社会习惯,因此,一旦要“上缴”就让很多人不服气。不过问题在于,很多情况下,不仅“上缴”确实是必要的,而且是不应该随意占有取得的。这些情况主要是为了保护古生物、文物、矿产等特有资源,因为这些资源包含很多特种价值、文化价值、资源价值、环境价值等等。基本上,这些都在《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文物保护法》、《矿产资源法》里有了体现。

在四川天价乌木案之后,实际上就出现了有人觊觎并滥采烂挖的问题。据报道,“据相关统计,在四川彭州乌木事件后,2011年底至2012年底,四川全省的楠木滥 伐案件比过去增加超过50%。由于对乌木的大规模滥伐滥采,导致四川当地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由于乌木埋藏较深,深藏几米或几十米的都有,大规模的滥采对河道、田地以及周围的生态环境都有重要影响,甚至会引发地质灾害。”

在这种情况下,规定国家所有,对贵重资源进行保护,当然是有其理由的。

调和两种矛盾,权威部门需要做出解释
“上交战国古剑奖励500元”引起非议

显然,民众对先占原则的认识,与国家对保护特定资源的需要,是有矛盾的。然而,问题就在于,物权法之类的法律既没有规定“先占原则”,反而在很多情况下,让很多跟资源保护无关的、模糊不清的无主物、埋藏物都归属于国家所有。这就让人无所适从了。国家应该通过明确列举加有限排除的方式对无主物的范围进行科学界定,即国家明确在我国现行的产权制度下,明晰国有与集体所有的财物的范围。对于那些落于国家与集体所有之外的财物,又不属于他人所有的财物应视为无主物,归先占人所有。

像天价乌木、天价狗头金这样的事件,正是权威部门出来解读,向民众普法,又或者讨论修改法律的好时机。总而言之,要体现出“不与民争利”的态度,民众应得的,让他们放心拥有,需要上缴的,则应该做出恰当的奖励。


结语
在不少人看来,只要是“上缴国家”,就是国家“与民争利”——对于很多需要保护的古生物、文物来说,当然不是这样的。但如何扭转民众这个普遍认识,是需要努力下一番功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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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立场
你认为这块狗头金应该上缴给国家吗?
  • 14284

    应该上缴

  • 249741

    不应该上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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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2-7 17:40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拣到狗头金的牧民悄悄收藏,传于后代,其后代作为家传之宝,还会有应该上缴一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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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5-2-7 23:38 |显示全部楼层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5-2-7 23:16
狗头金是天然金块与其它矿物质的结合体,因形状酷似狗头,故称之为狗头金。其实,狗头金的纯度不 ...

我一直不赞成个人不违法得到一点好处,政府就总惦记着那一点好处,就想收归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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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5-2-7 23:39 |显示全部楼层
你说我记 发表于 2015-2-7 23:27
还是哪里的人们朴实呀,这一点就够感人的,
那些律师是怎么想的,

这个律师只想着讨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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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5-2-7 23:40 |显示全部楼层
你说我记 发表于 2015-2-7 23:28
这与大老虎比真是小巫见大巫了。

那个牧民不偷不抢不违法不侵害别人的国家的利益,大老虎哪个是这样获得好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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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5-2-7 23:41 |显示全部楼层
你说我记 发表于 2015-2-7 23:29
然而,律师们怎么不去研究如何之罪于大老虎呀。

他们敢吗?有这个胆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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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5-2-7 23:42 |显示全部楼层

李玲玉的化妆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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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5-2-7 23:49 |显示全部楼层
游戏专用嫦娥 发表于 2015-2-7 23:44
只许州官放,不许百姓点

贪官们把国有资产廉价卖给行贿者,有关部门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普通百姓拾得一点好处,有人就惦记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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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5-2-7 23:50 |显示全部楼层
你说我记 发表于 2015-2-7 23:44
收缴国家也得给全国人民一个交代,
现在不是拾者的事了,
这是民生安定问题。

只要不是非法所得,法律就应保护其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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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5-2-7 23:52 |显示全部楼层
你说我记 发表于 2015-2-7 23:45
什么时候国家上访自由了,法律就健全了。

什么时候落实宪法规定的游行自由了,就是法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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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5-2-7 23:53 |显示全部楼层

李玲玉当年清秀得很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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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5-2-7 23:54 |显示全部楼层

山哥退休了,该操心的事,让给年轻人去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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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5-2-8 09:45 |显示全部楼层
蔡诚 发表于 2015-2-8 00:55
最近看了篇文章,认为偶得金不属于矿产,所以我倾向于不属于国家。
如果狗头金是矿产,那么我们随便捡个石 ...

有文章逐一分析了不属于国家的三条理由,认为应该归属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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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5-2-8 09:45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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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5-2-8 09:46 |显示全部楼层

柳二这次说得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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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5-2-8 11:22 |显示全部楼层
荷静雅 发表于 2015-2-8 10:30
有句俗语说,你捡到狗头金了,意味着你怎么那么高兴呢?

那就说明狗头金的价值非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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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5-2-8 11:23 |显示全部楼层
荷静雅 发表于 2015-2-8 10:30
狗头金不容易捡到

过去拣到了也没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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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5-2-8 11:24 |显示全部楼层
荷静雅 发表于 2015-2-8 10:31
我见到过狗头金,但没有捡到过

不定啥时候摔一跤,爬起来时就拣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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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5-2-8 12:34 |显示全部楼层
荷静雅 发表于 2015-2-8 11:29
麻花也这么说,祝六星所有人都摔一个大跟头,凡是与她好的都捡一个大钱包,凡是骂她的人都磕一个大紫包{: ...

没什么交集,不在其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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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15-2-8 13:19 |显示全部楼层
剔透玲珑 发表于 2015-2-8 13:08
就是,俺要拾到不自个收藏着

只要不急着用钱,就一直保存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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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15-2-8 13:21 |显示全部楼层

那就省了,山哥不凑那个热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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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15-2-8 16:04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云盖山 于 2015-2-8 16:07 编辑

[url=]捡到金子算谁的[/url]

2015-02-07 13:09:49

归档在 我的博文 | 浏览 21418 次 | 评论 1 条




拾获无主宝贝却要上交,

        看一则新闻:130日,一位新疆哈萨克牧民意外捡到一块重16斤的狗头金。狗头金是一种罕见的天然金块,现在它的所有权归谁呢?律师称,该牧民不仅不能自己保留捡到的金块,更不能拿到市场去买卖。金块无论属于文物还是矿产,都需要上缴国家。目前当地文物局已确认,这块狗头金不属于文物。下一步可能要按矿产处理,上缴国家,否则将面临处罚。

       否则有牢狱之灾,这听起来有点荒谬,但千真万确,这种事情在中国经常发生。20148位重庆村民从河中挖中30米的乌木,卖了19.6万元。当地财政局将他们起诉至法院,要求还钱。按照中国法律规定,文物矿藏的所有权归国家,就连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也归国家所有。每次类似新闻一发生都会引起强烈争议,可见规定并不符合人们的情理期待。现实生活中对于遗失的有主物处理几无争议,今天只讨论无主和所有权人不明的宝贝,尤其是对“国家所有”提出质疑。

这要从财产权的起源说起。人赤条条地来到世间,需要借助各种资源才能生存发展。以何种名义正当地获取和占有,这实在是人际交往的头等大事,否则人类将陷入无日不争、无日不抢的混乱状态。“财产权”就是解决这个问题的观念发明,它的作用就是“定分止争”。“止争”好理解,“定分”尤其重要:确立占有财产的正当名分。一株路旁大树结满果子,谁去采都没问题,为什么你从别人手里抢果子就不行?同样是一株果树,如果它栽种在私人院子里,为什么邻居溜进来采果子就不可以?这些都是需要回答的重大问题。

       无论是古今风俗民情,还是现今各国法律,都存在一条规则:先占确立财产权。我个人更愿意采用政治哲学家罗斯巴德的表述,个人拥有自己的身体,再运用身体占有无主自然物,包括耕种荒地,采拾野果,捕猎野兽,使这些物品脱离自然状态而成为“财产”,这是获取原始财产权最自然正当的方式。其他合法财产权则依靠交易、赠予、遗产等自愿方式获得。我们环顾四周,目力所及的财产权无不来源于此。

       财产权是文明的基础,否则人际关系将时刻处于紧张,财富无法保存,生产无法进行,未来无法期待。偷盗、抢劫则是侵犯财产权的方式,靠它获得财物不正当。这也是为什么“征税”争议重重,千万人唾弃,一有机会几乎所有人就想躲避的原因——征税从本质上说,和抢劫并无区别,它只是国家的合法抢劫。我们可以看到国家获取财产的方式(征税、通胀、征收财产)都存在这样的问题。

       回到无主物的讨论。一件古董文物被村民从地下挖出,我们知道它最初并非无主物,而是古代某人财产。他的后人不能找到,或无法证明这种赠与和遗产关系,古董文物应被假定为无主物,由发现者获得所有权,这符合先占原则。至于农民从河道挖出乌木,牧民捡到狗头金,美国牧场农民从地下挖出石油,这些情形就更加简单了。因为他们行为的性质和出海捕鱼的老人,采蘑菇的小姑娘没有本质区别。他们获取财产的方式自然并且正当,反而政府依据一纸法令强行征收,那才是违反自然法。

        有人会说:“按照财产权原则,你不能跑到别人家果园采果子,你也不能在别人院子里挖宝,因为侵犯别人财产权在先。法律规定山川河流属于国家所有,在土地上拾得金子,理应属于国家。”对这种说法,我的回答是:政府创设“国家所有”没有正当性。

       我们生活的这个国家,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山川河流名义属于国家,这些只是出自政府宣布。这种“国家所有”是一种剥夺,与私有化的世界大势相悖,现实中人们往往也不太当真。人们很少跑到私人领地采摘,搭建房子,却可以公开坦荡地在“国家所有”的名山大川捕猎游览,盖个小屋——人们总是用行动流露出对私人产权的敬畏,对国家所有则不以为然,往往以无主视之。

       从河流挖出乌木,在野地里捡到金子——财产权归发现者,这正当无疑。如果法律承认这一点(我国民法通则对一般无主物就采取先占原则),那算是良法;如果法律不承认,蛮横地将金子、矿藏、文物等贵重无主物划为国家所有,这法律就变成了政府巧取豪夺的幌子。先占者隐瞒、藏匿、拒不上报,这些都是保护私有财产的正当之举,自由主义者理应站在他们这边。

       有一些乡愿,温和的国家主义者,他们主张“政府可以征收,但是应合理补偿”。这些人不过是一强盗身边和颜悦色,貌似恭良的军师。我国文物保护法早有规定,对主动上交和捐献文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现实情况往往是一面锦旗,几百块钱,更多则是一番恫吓之后,完全没有奖励。最老实本分的民众受到最深愚弄和伤害,这种新闻发生了不少。正确的呼吁应该是废除恶法,还权于民,让民众捡到宝贝之后的感受是喜从天降,而不是担惊受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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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15-2-8 21:48 |显示全部楼层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5-2-8 20:48
自由主义、法盲的叫嚣。

别只是这么简单下结论,你可以写一篇批评文章,批驳这种“自由主义、法盲的叫嚣”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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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15-2-8 21:58 |显示全部楼层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5-2-8 21:55
不值一驳,法律明文在那儿呢。

法律也是几次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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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15-2-8 22:48 |显示全部楼层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5-2-8 22:00
在未作修正前,必须遵守。

是的,这是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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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15-2-8 22:50 |显示全部楼层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5-2-8 22:02
我国的法律,往往是“法学专家”草拟,人大常委会通过,因此,并非真正是公民意志的体现,往往 ...

的确是这样,所以平常就需要不断有反映公民意志的呼声,才能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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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015-2-11 10:48 |显示全部楼层

有的律师可逮住个献媚的机会,决不会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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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2015-2-12 10:27 |显示全部楼层
东门庆 发表于 2015-2-12 10:25
无论是古今风俗民情,还是现今各国法律,都存在一条规则:先占确立财产权。只是我国土地归国家所有,这种由 ...

柳二这次说的倒是蛮合情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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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发表于 2015-2-12 10:40 |显示全部楼层
东门庆 发表于 2015-2-12 10:32
我造成45楼的观点!

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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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发表于 2015-2-12 10:40 |显示全部楼层
东门庆 发表于 2015-2-12 10:38
现实告诉我们,意外捡到宝贝后,不能声张,过些年生成包浆后再拿出来,就说是祖上传下来的。

现实逼着人们不得不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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