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村集体并没有撕毁合同的意思,只是要协商提高租金,并没有要变更合同其它内容的意思;第二,村集体才是案涉土地的所有权人,依法,只有它才能申请变更土地使用性质,承租人只能按合同约定的使用目的行使使用权,擅自改变性质和转包,都是违法、违约的,按理,村集体可以取消合同;第三,为了将事实上已经由草甸变性为耕地了的案涉地块,通过合法程序申请批准变为有权证的合法耕地,必须是村集体出面申请走程序,承包户不是土地所有人,自己是无权申请的,即使耗资改造了,也是非法的,属于无权作为,收益属于非法所得,可能被没收。
只有双方协商,利益均沾,村里才会去申请变更,变非法为合法,这样做村集体也是有付出的,适当提高费用,也合乎情理。承包户出了钱,村集体出了力,让承包户独享收益,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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