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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六星网 六星时事 六星杂谈 婚姻是生存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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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生存的一种方式 [复制链接]

主楼
发表于 2024-4-5 19:03 |显示全部楼层
泼雷这篇文章,还是说出了一些符合常理的真相的。


有两个维度方面的事情可以考虑。


(一)婚姻状况问题。
(1)双方都是单身
(2)一方单身,另一方在婚内
(3)双方都是婚内。
只有(1)这种状况,才是可以放飞自我的。
(2)、(3)这种状况,情感或者身体出轨,最后都很容易对双方以及双方家庭产生伤害;毕竟,我们在这个世界上,不仅仅只有爱情一种事物,我们还有一些别的领域的事情需要关注,虽然爱情令人陶醉。
“维系型婚姻”,有它存在的合理性,我在另一篇主贴里面提到了。
至少,它能提供安全感给女性。
     男女之间,友情也挺好的。


(二)年龄问题。
无论男女,人的年龄大了,就会追求一定程度的“稳定感”。
因为我们还有其他领域的事务需要专注,比如赚钱,比如自己感兴趣的知识领域。
人的年龄大了,思想的领域就会变得更加广阔,会比年青时的思想维度更多、更广。
而爱情,那是需要勇气的。
年青人比中年人更有“勇气“,那是因为他/她们,还年青,还有青春可以承担这些”代价“。
中年人,会更谨慎的对待两性之间的情感问题。
并不是因为胆小,而是因为“更慎重”。


人生最好“幸福”,而“幸福”与“快乐”,并不能完全等价。
毕竟,“快乐”比较肤浅,而“幸福”不仅仅是荷尔蒙的急速上升。
”幸福“更多情况下,是两性之间的温情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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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4-4-5 21:17 |显示全部楼层
知音 发表于 2024-4-5 21:04
本身说的就是婚姻,
你咋还扯出三种状况了

我上面跟帖的总结非常全面的。

涵盖了所有的婚姻状况与所有的年龄层。

不信你再认真看看。

哪个年龄段的人,都可以对我上面的跟帖对号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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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24-4-6 11:08 |显示全部楼层
(转贴)财产继承权不属于财产权,而属于身份权。财产继承权是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即享有客观意义上的可能性继承权。

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当法定的条件(即一定的法律事实)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这种继承权同继承人的主观意志相联系,不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还可以放弃,是具有现实性、财产权的继承权。继承权的实现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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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24-4-6 11:16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卖真方子的 于 2024-4-6 11:17 编辑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4-4-6 11:11
继承权是一种综合权利,兼具财产权和身份权属性,因身份权而产生的财产权

我说话不带有人身攻击这种刺激性。


某甲的母亲拥有一套房子,某甲的父亲已经去世,由于种种原因,这套房子的现有的财产权全都归于某甲的母亲的名下。


那么,这套房子的财产权就属于某甲的母亲的。


某甲对于他母亲这套房子,只有还没有实现的继承权,在他母亲没有去世之前,这套房子的财产权不属于某甲。


继承权,你可以视作是“还未兑现但是未来法定财产权属于你”未来的财产权利。也就是身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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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24-4-6 11:38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卖真方子的 于 2024-4-6 11:40 编辑
湘女妃儿 发表于 2024-4-6 11:26
我们国家的继承权更奇葩。
儿子的私有财产父母有继承权。若是儿子先一步离世,没有留下遗书啥的,那么父 ...

我没记错的话。

现有的《民法典》中的继承部分以及《继承法》,从法律溯源上,来自于《罗马法》的思想。

也就是以“个人的财产权利归属“为核心要旨的。

也就是说,你说的这种情况,是《罗马法》中的习惯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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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24-4-6 11:51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卖真方子的 于 2024-4-6 11:57 编辑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4-4-6 11:45
罗马法是嫡长子继承制,中国周朝时形成的制度,哪用从罗马取经

(转贴)罗马法继承制度及其对当代继承制度的影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3 09:36:41 4139人浏览




罗马法的继承制度历经数代,其原则经历了一系列的变化:
一、由身份继承演变为财产继承

“继承”一词的拉丁文是successio, 其原来的意思是指继承人在法律上取得被继承人的地位,即继承被继承人的人格,使之得以延续。到了法律昌明时期后期,罗马的继承,已经由身份继承演变成为财产继承了。当然,即使在这时,继承被继承人的人格以绵延家祀的传统观念仍然存在,只不过继承的主要对象已经是被继承人的遗产,而不再是被继承人的人格了。



二、由概括继承发展为限定继承

罗马的继承制度最初是采取概括继承主义(successio per universita),即除了与被继承人之人身相联系的债权、债务或其他权利义务之外,继承人要总括地继承被继承人的一切财物和财产上的一切权利义务,而不问资产、负债的多少,纵使死者遗产中的负债远远超过资产,继承人仍然要全部继承下来,替死者还清负债。
概括继承制度与罗马古代的身份继承制度相联系。随着身份继承逐步演变为财产继承,概括继承制度便失去了它的前提和根据,而显得对继承人过份苛刻。为了保护继承人的利益,适应继承制度变革的需要,罗马法逐步废除了概括继承制度,赋予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仅以其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的权利。限定继承制度确立,并为后世各国继承法所采用。



三、以遗嘱继承(successio secundum tabulas)为主,法定继承(successio ab intesta)为辅

《十二表法》确认以遗嘱继承为主,法定继承为辅。两种继承的关系可具体归纳如下:
第一,法定继承不得和遗嘱继承并用。凡遗嘱有效时,就不适用法定继承。对同一项遗产,除军人遗嘱之外,亦不得以遗嘱处理其一部分,而按法定继承处理其另一部分。因此在一般情况下,若被继承人用遗嘱的方式指定继承人,但只给他一部分遗产,而对其余遗产的处理没有表示意见,或者明确表示其余的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就视为被继承人用遗嘱处分了他的全部遗产,他的全部遗产就由他指定的继承其一部分遗产的继承人继承。至于被继承人将自己的特定财产遗赠给受遗赠人,其余财产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处理,则为法律所许可,因为遗赠和遗嘱继承是不相同的,在长时期内,罗马的继承是继承被继承人的人格,而遗赠则仅仅是涉及特定的财产,同继承被继承人的人格没有关系。
第二,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就是说,只要死者生前立有有效遗嘱,就要按照遗嘱来办理。只有在死者生前没有立遗嘱,或者所立遗嘱不合法律规定,不能发生法律效力,或者遗嘱上所指定的继承人已经先于遗嘱人死亡或拒绝继承时,才可按法定继承办理。故法定继承一词的拉丁文原意即是“无遗嘱继承”。
第三,法定继承最初是由宗亲来继承,到后来,法定继承由宗亲继承演变为以血亲继承为主的继承。到了优帝一世时更明定法定继承也以血亲为基础。这样,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基础就一致起来了。不过遗嘱继承是被继承人明白表示把自己的财产交由他选定的人继承,而法定继承则是按照一般被继承人的意思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由此可见,这时的法定继承也可以说是一种法律推定的默示的遗嘱继承。



四、两种法定继承长期并存,但后来以血亲为基础。

从共和国末年起至公元6世纪中叶, 罗马并存着两种法定继承制度,一种是市民法的法定继承制度,一种是大法官法的法定继承制度。市民法的法定继承以宗亲为基础,不是宗亲即不得继承。大法官法的法定继承则是以血亲为基础,只要是血亲,不管是不是宗亲,一律享有继承权。后来优帝一世于公元543年和548年以第118号和第127号新敕,把罗马法的继承制度作了彻底修改,完全以血亲作为继承的基础,宗亲继承制度从此废止。





五、罗马法的法定继承人分当然继承人(heres suus)、必然继承人(heres necessarii)和任意继承人(heres voluntarius)

当然继承人是指直接在家长权下而在家长死亡后便成为自权人的家属,他们由于古代继承家祀和家产公有的关系,即理所当然地继承家长的遗产,所以也称当然和必然继承人(heres suus et necessarius);必然继承人是指奴隶被家主解放,同时被立为继承人的,他们和当然继承人一样,不得拒绝继承,因而在家主死亡时也直接取得遗产;任意继承人亦称外来继承人(heres extraneus),是指那些在被继承人死亡前不处于家长权下的法定继承人,他们有接受或拒绝继承的自由。




六、法定继承是均分继承
当继承人有数人时,按照他们同被继承人之间亲等的亲疏顺序,依次继承。同一亲等的,不分男女长幼,按人计算,一律平均分配遗产。子女的后裔,则按支计算,共同继承其直系尊长应继承的份额。




七、一为继承人,永为继承人(semel heres semper heres)
继承人接受继承后,一般不得中途反悔,因为继承人要继承被继承人的人格,而人格是不能由个人意志而使其因时间的经过而终止的。其后,法学家们认为,在不违背“一为继承人,永为继承人”这一原理的前提下,应当允许在指定继承人时附加期限或条件。因此,虽然不得附加终期和解除条件,但可以附加始期和停止条件。




八、罗马法适用代位继承(successio in locum)
根据罗马法,不仅限于直系血亲卑亲属可以代为继承,兄弟姐妹的子女(被继承人的侄儿侄女等)也享有代位继承权。




罗马法继承制度对当代的影响:

一、 在罗马法的体系中,继承最后演变为财产继承,所以继承法归于物法,后世各国大都将继承限于财产的继承,但在体列上有所不同,如法国民法典将继承法归入财产取得方法一编中,而后的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中,继承单独成为一编。继承法逐渐独立。
二、 当代各国承袭了罗马法继承的基本制度框架,规定了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代位继承以及在遗产分配时的特留份制度等等。
三、 罗马法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的范围是以血亲为基础的,后世的诸国民法典在规定法定继承时大都从罗马法,以血亲为基础。
四、 罗马法继承制度以遗嘱自由为其原则,之后各国大都从罗马法之规定,规定了在继承法中以遗嘱自由为基本原则,而且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五、 对特留份的保护。为了限制遗嘱自由的滥用,罗马法规定了特留份制度,特留份制度的设立,乃是自然法平等、公平、和谐诸理念带给罗马法的影响,旨在限制完全的遗嘱自由,保护近亲的继承权,衡平遗嘱人意愿及近亲权益两方关系,以达到家庭及社会秩序的和谐。在特留份范围外之财产,为遗嘱人得自由处分之部分,对此部分财产,遗嘱人可以根据个人意愿和情感好恶,或遗于其喜爱之特定人,或通过遗赠方式授予慈善公益事业,谋求社会公益。后世各国在此问题上也大作了相似的规定,如瑞士民法典第471条、德国民法典第2303至2338条,并赋予相应的诉权予以保护。
六、 罗马法继承有遗产信托制度,这可以说是现代信托制度的一个雏形。
总之,作为包括了资本主义时期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的罗马法,其基本精神和绝大部分内容,逾千古而犹存。而作为罗马法重要部分的继承制度也深深地影响了后世的诸国,直到今天,在我们现代的各国继承法中,还是能看到罗马法的影子。我国现在正在进行的民法典制定活动同样也不能不考虑罗马法,只有这样才能制定一部及科学又顾及传统的继承法。





罗马法继承制度及其对当代继承制度的影响 - 法律快车 (lawtime.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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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24-4-6 15:54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卖真方子的 于 2024-4-6 16:09 编辑
泼雷 发表于 2024-4-6 14:49
婚姻最初出现,有没有可能是因为,人类社会中,女子采集的食物来源更稳定,所以也更有地位,最初是母系社会 ...



婚姻最初出现,有没有可能是因为,人类社会中,女子采集的食物来源更稳定,所以也更有地位,最初是母系社会,进而只知其母不知其父。


到了工具越来越先进,男子狩猎食物渐渐增多,男子越来越有地位,进入了父系社会,为了保证血统的延续,渐渐诞生了家庭,当然一夫多妻制。


其实,尽管男人们羡慕,一夫多妻对男人来说,还是挺累的,知道寇世勋的故事吗?


为了养一妻一妾,常年搬砖拍戏,累得很,




——————————————————————————————————


寇,属于那种比较愚蠢的男人,这种男人才会跑去同时拥有超过1个以上的女人。


通常,只有灵魂上比较肤浅、思想上比较无聊的男人,才会把所有的精力与思想集中在两性关系上。特别是对于中年男人而言。


我说句良心话:单身的感觉,其实还是很幸福快乐的------如果一个人不去考虑老年时的孤独无助的话。


单身的感觉,就是想做什么,就做什么;或者是,想不做什么,就可以不做什么。


我有时候休息的时候,边看书,边发呆,喝杯热茶,在躺椅上拿着书就睡着了------这个时候,我会庆幸没有一个女人拉我去陪她逛街买衣服。


我是一个灵魂上比较安静且理性的人,不太喜欢经常性的过分热闹与喧哗。


单身这种状态,可能挺适合我的,最起码现在是这样。




朋霍费尔说:
“愚蠢是一种道德上的缺陷,而不是一种理智上的缺陷。愚蠢是养成的,而不是天生的。愚蠢是在这样一些环境中养成的,人们把自己弄成蠢人,或者允许别人把自己弄成蠢人。”




我确实不喜欢与蠢人来往,特别是蠢女人来往。
朋霍费尔确实说得非常正确,愚蠢就是一种缺乏独立思考或者允许他人禁止自己独立思考所导致的道德上的缺陷。


我喜欢孤单的生活。
对社会大众封闭灵魂入口,对我来说,并不是一件痛苦的事情,相反,它让我有时间开始认真的审视这个世界不为人所熟知的真相。
灵魂的幸福就藏在这种孤单的生活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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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24-4-7 10:51 |显示全部楼层
螃蟹 发表于 2024-4-7 10:11
谁说婚姻不规范感情生活?本国的婚姻法中,离婚的唯一合法理由就是——夫妻感情破裂。说明共和国的婚姻 ...

小右真是幼稚得令人发指

————————————————————

不主流是典型的左翼,国家主义者与集体主义者。

螃蟹其它的观点,我没有意见,对不主流的左右评定上,明显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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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24-4-7 10:57 |显示全部楼层
螃蟹 发表于 2024-4-7 10:55
国家主义和民族主义都是极右翼,不主流虽然也比较保守,但还没到极右的程度。

你没搞懂左右翼的区别。

思想史需要补课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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