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天又看到一些未成年人犯罪的新闻,其中有个13岁男孩,侵犯了一个8岁女孩,然后杀了,还把肚子剖开。这让俺又想起“天生小恶魔”的话题。此问题显然法律回答不了,只能由科学和心理学来回答。如果确实有,那无论多大年龄,都可能做出让常人无法想象的恶行。就算服刑多年也很难改变其本性。世界各国都曾发生过很多未成年人犯罪,比邯郸那个还让人后背发凉。而且犯罪年龄也越来越小,甚至小于11岁。印度大概是全球规定最小刑责年龄的国家,7岁。美国有的州根本不设年龄下限。
我觉得一个劲的降低年龄也不是办法,因为人的生命是由肉体和精神两部分组成的,年龄只能大致反映心智水平,但心灵中存在某些差异却无法分辨。只有当它们暴露出来时人们才能感觉到。所以这类犯罪最好是由陪审团裁决比较好,不能单靠僵硬的条文。另外,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责在现实世界里也不利于约束心智处于朦胧期的少年儿童,他们是儿童中的大多数,不是天生坏种。在法律的约束下和正常生活环境中可以成为“好”人。但如果不加约束,社会风气又比较差,那很多小孩就难说了。
邯郸这三个杀人小孩,都是留守少年,平时跟爷爷奶奶生活,在心灵成长方面很难得到更好的照顾。而中国有多少这样的家庭?还有校园霸凌也是普遍存在的问题,这几个孩子的所作所为即然已经引起社会轰动,那就应该引导大众从校园霸凌、留守儿童、未成年犯罪这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上去思考。我们所追求的应该是用较小的代价换取尽可能多的实质性社会进步,这才是各大传媒应该操心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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