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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关系法
第二条:
A. 由于美国总统已终止美国和台湾统治当局(在1979年1月1日前美国承认其为中华民国)间的政府关系,美国国会认为有必要制订本法:
1. 有助于维持西太平洋地区的和平、安全及稳定;
2. 授权继续维持美国人民及台湾人民间的商务、文化及其他各种关系,以促进美国外交政策的推行。
B. 美国的政策如下:
1. 维持及促进美国人民与台湾之人民间广泛、密切及友好的商务、文化及其他各种关系;并且维持及促进美国人民与中国大陆人民及其他西太平洋地区人民间的同种关系;
2. 表明西太平洋地区的和平及安定符合美国的政治、安全及经济利益,而且是国际关切的事务;
3. 表明美国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之举,是基于台湾的前途将以和平方式决定这一期望;
4. 任何企图以非和平方式来决定台湾的前途之举 -- 包括使用经济抵制及禁运手段在内,将被视为对西太平洋地区和平及安定的威胁,而为美国所严重关切;
5. 提供防御性武器给台湾人民;
6. 维持美国的能力,以抵抗任何诉诸武力、或使用其他方式高压手段,而危及台湾人民安全及社会经济制度的行动。
C. 本法律的任何条款不得违反美国对人 权的关切,尤其是对于台湾地区一千八百万名居人 权的关切。玆此重申维护及促进所有台湾人民的人 权是美国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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