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上岸 于 2024-2-19 14:58 编辑
这就是关键所在,正在进行的暴力威胁生命安全行为
回到影片,因为罪犯去车上拿刀,所以王永强最后判无罪
那么,法律是依据什么推导出罪犯是去车上拿刀,而不是驱车跑路?就因为找到“凶器”了?站得住脚吗
法律上的证据要排除所有不可能,这个案件没排除
我不是想说判王永强属正当防卫错了,而是这个判定依据,还是考虑了两人前情(私怨),办案人替罪犯推定了他还没实施的行为轨迹。王永强杀人属预防,而不是制止正在进行的暴力
当然,预防现场的后续暴力属不属正当防卫,现在好像两说,因为后续未发生的行为是否必然发生,只有上帝知道,这里不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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