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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六星网 偷割三次韭菜卖了8元钱,被判6个月徒刑并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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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割三次韭菜卖了8元钱,被判6个月徒刑并罚款1000元 [复制链接]

主楼
发表于 2021-11-25 23:17 |显示全部楼层
我穷我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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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1-11-26 11:54 |显示全部楼层
李熙 发表于 2021-11-26 08:15
不是这个理呀,我是说判罚重了。

我就问一句,你懂不懂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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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21-11-26 11:55 |显示全部楼层
李熙 发表于 2021-11-26 11:55
看我上边转的律师的看法,你能说他们不懂法律吗?

我问你懂不懂,直接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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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21-11-26 11:59 |显示全部楼层
李熙 发表于 2021-11-26 11:58
我怎么不懂呢?有些具体的条款我不清楚,但我知道,同样的事情,法官采用的法律条款,会有不同,这涉及 ...

你懂,你知道法官判决的依据是什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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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21-11-26 12:02 |显示全部楼层
李熙 发表于 2021-11-26 12:00
何况法律也是人制定的,有些法律也有过时的,或者以前制定出来就不合适的。

法官按照你这样判案,主观性这么强,你等着去击鼓喊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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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21-11-26 12:03 |显示全部楼层
李熙,你压根不懂法,不知法,以主观感受做判决书,中国如果多几个你这样的糊涂官,特么的贪赃枉法,胡乱判决,早乱了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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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21-11-26 12:07 |显示全部楼层
李熙 发表于 2021-11-26 12:05
恰恰相反,中国以前就是冤假错案很多,都是有些司法机关的人员,腐败或者渎职造成的。

他们的理由就是你的思路。
谁还不能找个理由。
有法可依不依,你的愚蠢你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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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21-11-26 12:09 |显示全部楼层
李熙,你不能在法律条文上驳倒法官,你就不要议论司法了。
如果法官可以像你这么干,什么颠倒黑白的判决都能做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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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21-11-26 12:12 |显示全部楼层
李熙 发表于 2021-11-26 12:09
我没有说有法可依不依,我是说在这起案件的审理上,法官明显判罚不当。请参看我上边律师说的。我还可以 ...

律师各持己见,但法官有合法依据。你转的那些律师的意见,不过辩方律师一般的惯例而已。叫法外开恩,事实上在法律条文上已经无话可说了。
为什么需要法官,法官就是判决律师的意见对不对的。
你特么还能幼稚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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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21-11-26 12:13 |显示全部楼层
看见这样的判决,李熙你应该学到一点:勿以恶小而为之。

而不是因为老子穷,可以干点坏事,法官得给我法外开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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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21-11-26 12:15 |显示全部楼层
李熙 发表于 2021-11-26 12:13
再转几个律师的:
张新年律师发微博表示,毛某这种情况,治安处罚足矣!诚然,按照法律规定,盗窃罪入 ...

你丫的就是个拎不清的蠢货。
跟你分析法院结构,简直是浪费字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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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21-11-26 12:29 |显示全部楼层
李熙 发表于 2021-11-26 12:23
论金,我们两人都关注着这个案子吧,看最后的结果怎样,会不会改判?那时候再来看谁蠢吧。
扣帽子没意 ...

法官一开始判决无罪,我觉得也对。你想不明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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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21-11-26 12:30 |显示全部楼层
李熙 发表于 2021-11-26 12:25
按照你的看法,《悲惨世界》里的冉阿让偷一个面包也该被判五年,因为那是依据当时的法律。
但我要告诉 ...

我只能说你是个法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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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21-11-26 12:53 |显示全部楼层
李熙 发表于 2021-11-26 12:38
别自作聪明,那些律师是专业的,你能说他们是法盲吗?
太照搬教条才是蠢。
就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还有被 ...

别胡乱比划。你的思维能力差劲透顶了。
你是法盲和那些律师没关系。
收容制度是恶法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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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21-11-26 13:07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5月29日、6月8日、6月15日凌晨时分,被告人毛某三次来到被害人唐某位于灵川县某公路旁的韭菜地里,用割禾刀盗割田地里的韭菜。在实施盗窃后,其将盗窃所得拿到灵川县县城售卖,这三次盗窃售卖共获利人民币8元。

此外,6月15日凌晨,毛某某还到另一名被害人李某位于上述地点的青豆地里偷摘了青豆去卖。法院认为,被告人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刑法,且因其有前科,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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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21-11-26 13:10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是个危害人间的惯犯。
第一:有犯罪前科,故意伤害罪。
第二:已经查明的,除了偷韭菜,还偷青豆。
未查明的不能下论断。
法律条文规定:三次以上为多次,不论金额,构成犯罪,处3年以下徒刑。有犯罪前科,判个半年,只有足刑的六分之一。
那些认为量刑过重的律师,一律不提他还偷青豆,有犯罪前科。
李熙以个人感觉,应该从轻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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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21-11-26 13:13 |显示全部楼层
像李熙这样的糊涂虫做法官,不遵循事实,不遵循综合情况,个人感觉判重了,有律师认为也判重了,就是判重了。
如果下个案例,他个人感觉判轻了,有律师认为判轻了,就是判轻了。其实那些律师的意见通常都是分成两派的,起诉律师和辩护律师,总之,那方律师和李熙的感觉对路,那就是专业的,是对的。

简直是不可思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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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21-11-26 13:16 |显示全部楼层
李熙 发表于 2021-11-26 13:07
究竟是你的思维能力差还是我的差?
收容制度是恶法非法,你在当时敢说吗?你要在当时就那样公开说了,我 ...

你不知你只是在呈意气之勇。
你拿收容制度来说明,你要能说明本案所用条例也是恶法非法。
你的思维能力不足以支持你举出合适的例子,所以我说你是在胡乱比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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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21-11-26 13:17 |显示全部楼层
李熙 发表于 2021-11-26 13:10
没说服力,看我上边转的博士五次偷菜的案列。

你说没说服力就没说服力啊?
法律条文写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有犯罪前科的,罪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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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21-11-26 13:18 |显示全部楼层
李熙 发表于 2021-11-26 13:15
前边犯罪应该是判了的吧?他应该是得到了相应的处罚了吧?
这次又偷盗,加上偷青豆,查明的只有四次, ...

你是在质疑法官的法律依据吗?法院不是做出了解释了?你理解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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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21-11-26 13:19 |显示全部楼层
李熙 发表于 2021-11-26 13:17
没查出的,只能是猜测,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你不懂吗?

又开始胡搅蛮缠了。
法院有说没查出的部分作为定罪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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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21-11-26 13:21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又故意犯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属于累犯,要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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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21-11-26 13:24 |显示全部楼层
李熙 发表于 2021-11-26 13:20
法院作出的判罚就不可以质疑吗?那么多冤假错案是怎么来的?大家都不能质疑吗?

你可以质疑任何案件。
但你要有理由,能讲出个道理,法院把原因、事实、判决依据,个人累犯的情况都解释清楚了,你没有任何依据,没有任何法律根据,也不能证明该法律条文是恶法,继续质疑,就属于胡搅蛮缠的类型了。
这纯粹是你个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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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21-11-26 13:25 |显示全部楼层
李熙 发表于 2021-11-26 13:23
现在律师提出的是,他这次不该判罪。

我前面说了,律师都是有两方意见的。你找律师的意见给你撑腰有什么用?和你意见相反的,也能找到律师意见和他一样的。律师是专业的,但你是法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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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21-11-26 14:07 |显示全部楼层
李熙 发表于 2021-11-26 13:51
你说我是法盲,我还说你是盲从呢。
只有当一项恶法被废止了,你才敢说它是恶法了,在这之前,你都是服 ...

是不是恶法,靠的是论证。你论证来看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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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21-11-26 14:08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忘了,那么多冤假错案,都是从法院出来的。
=================================
这可怜的逻辑能力。
冤假错案,都是法院出来,能说明法院判决的都是错的吗?你拿一个可能性比比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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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021-11-26 14:38 |显示全部楼层
李熙 发表于 2021-11-26 14:32
冤假错案不是从法院出来的吗?既然是冤假错案,法院就没有错吗?

鹅哥,今天幼儿园放学这么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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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2021-11-26 14:54 |显示全部楼层
李熙 发表于 2021-11-26 14:44
是你在说恶法,那个收容制度确实是恶法,但在废止之前,你说了吗?你论证了吗?
马后炮没意思。
我没 ...

你不用关注我说了没有,我论证了没有。我说了没有,论证了没有,在这个逻辑链里没有意义。
但你举了这个例子,就要找到性质相同之处。
你质疑本案依法不妥,又说不出法律条文解释。举了孙志刚恶法的案例,那你的思路就应该是论证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是恶法。这是逻辑决定的举例关系。
你比比到我身上有个毛线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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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发表于 2021-11-26 14:55 |显示全部楼层
道理说不出,就说自己多英勇。

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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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发表于 2021-11-26 15:06 |显示全部楼层
李熙 发表于 2021-11-26 15:00
我说得还不清楚吗?我说孙志刚事件,收容制度是恶法,这个已经被废除了,没什么可说的了,先前我也没说 ...

那你举这个例子用来说明什么呢?说明你反对了,你就是正确的了?说明曾经错过,这次就一定会错了?
啥也说明不了。
孱弱的思维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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