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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六星网 六星时事 六星杂谈 拣到狗头金,应该上缴吗?
楼主: 云盖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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拣到狗头金,应该上缴吗? [复制链接]

31
发表于 2015-2-8 09:45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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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发表于 2015-2-8 09:46 |只看该作者

柳二这次说得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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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发表于 2015-2-8 10:30 |只看该作者
有句俗语说,你捡到狗头金了,意味着你怎么那么高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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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发表于 2015-2-8 10:30 |只看该作者
狗头金不容易捡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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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发表于 2015-2-8 10:31 |只看该作者
我见到过狗头金,但没有捡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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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发表于 2015-2-8 11:22 |只看该作者
荷静雅 发表于 2015-2-8 10:30
有句俗语说,你捡到狗头金了,意味着你怎么那么高兴呢?

那就说明狗头金的价值非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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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发表于 2015-2-8 11:23 |只看该作者
荷静雅 发表于 2015-2-8 10:30
狗头金不容易捡到

过去拣到了也没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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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发表于 2015-2-8 11:24 |只看该作者
荷静雅 发表于 2015-2-8 10:31
我见到过狗头金,但没有捡到过

不定啥时候摔一跤,爬起来时就拣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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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发表于 2015-2-8 11:29 |只看该作者
云盖山 发表于 2015-2-8 11:24
不定啥时候摔一跤,爬起来时就拣到了。

麻花也这么说,祝六星所有人都摔一个大跟头,凡是与她好的都捡一个大钱包,凡是骂她的人都磕一个大紫包老兄你是想捡钱包呢还是磕一个大紫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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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发表于 2015-2-8 12:34 |只看该作者
荷静雅 发表于 2015-2-8 11:29
麻花也这么说,祝六星所有人都摔一个大跟头,凡是与她好的都捡一个大钱包,凡是骂她的人都磕一个大紫包{: ...

没什么交集,不在其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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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发表于 2015-2-8 13:08 |只看该作者
云盖山 发表于 2015-2-7 23:49
贪官们把国有资产廉价卖给行贿者,有关部门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普通百姓拾得一点好处,有人就惦记上了。 ...


就是,俺要拾到不自个收藏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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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发表于 2015-2-8 13:14 |只看该作者
云盖山 发表于 2015-2-8 12:34
没什么交集,不在其列。

山哥在补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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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发表于 2015-2-8 13:19 |只看该作者
剔透玲珑 发表于 2015-2-8 13:08
就是,俺要拾到不自个收藏着

只要不急着用钱,就一直保存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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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发表于 2015-2-8 13:21 |只看该作者

那就省了,山哥不凑那个热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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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发表于 2015-2-8 16:04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云盖山 于 2015-2-8 16:07 编辑

[url=]捡到金子算谁的[/url]

2015-02-07 13:09:49

归档在 我的博文 | 浏览 21418 次 | 评论 1 条




拾获无主宝贝却要上交,

        看一则新闻:130日,一位新疆哈萨克牧民意外捡到一块重16斤的狗头金。狗头金是一种罕见的天然金块,现在它的所有权归谁呢?律师称,该牧民不仅不能自己保留捡到的金块,更不能拿到市场去买卖。金块无论属于文物还是矿产,都需要上缴国家。目前当地文物局已确认,这块狗头金不属于文物。下一步可能要按矿产处理,上缴国家,否则将面临处罚。

       否则有牢狱之灾,这听起来有点荒谬,但千真万确,这种事情在中国经常发生。20148位重庆村民从河中挖中30米的乌木,卖了19.6万元。当地财政局将他们起诉至法院,要求还钱。按照中国法律规定,文物矿藏的所有权归国家,就连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也归国家所有。每次类似新闻一发生都会引起强烈争议,可见规定并不符合人们的情理期待。现实生活中对于遗失的有主物处理几无争议,今天只讨论无主和所有权人不明的宝贝,尤其是对“国家所有”提出质疑。

这要从财产权的起源说起。人赤条条地来到世间,需要借助各种资源才能生存发展。以何种名义正当地获取和占有,这实在是人际交往的头等大事,否则人类将陷入无日不争、无日不抢的混乱状态。“财产权”就是解决这个问题的观念发明,它的作用就是“定分止争”。“止争”好理解,“定分”尤其重要:确立占有财产的正当名分。一株路旁大树结满果子,谁去采都没问题,为什么你从别人手里抢果子就不行?同样是一株果树,如果它栽种在私人院子里,为什么邻居溜进来采果子就不可以?这些都是需要回答的重大问题。

       无论是古今风俗民情,还是现今各国法律,都存在一条规则:先占确立财产权。我个人更愿意采用政治哲学家罗斯巴德的表述,个人拥有自己的身体,再运用身体占有无主自然物,包括耕种荒地,采拾野果,捕猎野兽,使这些物品脱离自然状态而成为“财产”,这是获取原始财产权最自然正当的方式。其他合法财产权则依靠交易、赠予、遗产等自愿方式获得。我们环顾四周,目力所及的财产权无不来源于此。

       财产权是文明的基础,否则人际关系将时刻处于紧张,财富无法保存,生产无法进行,未来无法期待。偷盗、抢劫则是侵犯财产权的方式,靠它获得财物不正当。这也是为什么“征税”争议重重,千万人唾弃,一有机会几乎所有人就想躲避的原因——征税从本质上说,和抢劫并无区别,它只是国家的合法抢劫。我们可以看到国家获取财产的方式(征税、通胀、征收财产)都存在这样的问题。

       回到无主物的讨论。一件古董文物被村民从地下挖出,我们知道它最初并非无主物,而是古代某人财产。他的后人不能找到,或无法证明这种赠与和遗产关系,古董文物应被假定为无主物,由发现者获得所有权,这符合先占原则。至于农民从河道挖出乌木,牧民捡到狗头金,美国牧场农民从地下挖出石油,这些情形就更加简单了。因为他们行为的性质和出海捕鱼的老人,采蘑菇的小姑娘没有本质区别。他们获取财产的方式自然并且正当,反而政府依据一纸法令强行征收,那才是违反自然法。

        有人会说:“按照财产权原则,你不能跑到别人家果园采果子,你也不能在别人院子里挖宝,因为侵犯别人财产权在先。法律规定山川河流属于国家所有,在土地上拾得金子,理应属于国家。”对这种说法,我的回答是:政府创设“国家所有”没有正当性。

       我们生活的这个国家,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山川河流名义属于国家,这些只是出自政府宣布。这种“国家所有”是一种剥夺,与私有化的世界大势相悖,现实中人们往往也不太当真。人们很少跑到私人领地采摘,搭建房子,却可以公开坦荡地在“国家所有”的名山大川捕猎游览,盖个小屋——人们总是用行动流露出对私人产权的敬畏,对国家所有则不以为然,往往以无主视之。

       从河流挖出乌木,在野地里捡到金子——财产权归发现者,这正当无疑。如果法律承认这一点(我国民法通则对一般无主物就采取先占原则),那算是良法;如果法律不承认,蛮横地将金子、矿藏、文物等贵重无主物划为国家所有,这法律就变成了政府巧取豪夺的幌子。先占者隐瞒、藏匿、拒不上报,这些都是保护私有财产的正当之举,自由主义者理应站在他们这边。

       有一些乡愿,温和的国家主义者,他们主张“政府可以征收,但是应合理补偿”。这些人不过是一强盗身边和颜悦色,貌似恭良的军师。我国文物保护法早有规定,对主动上交和捐献文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现实情况往往是一面锦旗,几百块钱,更多则是一番恫吓之后,完全没有奖励。最老实本分的民众受到最深愚弄和伤害,这种新闻发生了不少。正确的呼吁应该是废除恶法,还权于民,让民众捡到宝贝之后的感受是喜从天降,而不是担惊受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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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发表于 2015-2-8 20:48 |只看该作者
云盖山 发表于 2015-2-8 16:04
捡到金子算谁的
2015-02-07 13:09:49归档在 我的博文 | 浏览 21418 次 | 评论 1 条[/backcolo ...

自由主义、法盲的叫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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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发表于 2015-2-8 21:48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5-2-8 20:48
自由主义、法盲的叫嚣。

别只是这么简单下结论,你可以写一篇批评文章,批驳这种“自由主义、法盲的叫嚣”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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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发表于 2015-2-8 21:55 |只看该作者
云盖山 发表于 2015-2-8 21:48
别只是这么简单下结论,你可以写一篇批评文章,批驳这种“自由主义、法盲的叫嚣”嘛。

不值一驳,法律明文在那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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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发表于 2015-2-8 21:58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5-2-8 21:55
不值一驳,法律明文在那儿呢。

法律也是几次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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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发表于 2015-2-8 22:00 |只看该作者
云盖山 发表于 2015-2-8 21:58
法律也是几次改吧?

在未作修正前,必须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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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发表于 2015-2-8 22:02 |只看该作者
云盖山 发表于 2015-2-8 21:58
法律也是几次改吧?

我国的法律,往往是“法学专家”草拟,人大常委会通过,因此,并非真正是公民意志的体现,往往有些献媚,这正是我们的法律常遭蔑视、不遵守的弊病所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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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发表于 2015-2-8 22:48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5-2-8 22:00
在未作修正前,必须遵守。

是的,这是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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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发表于 2015-2-8 22:50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5-2-8 22:02
我国的法律,往往是“法学专家”草拟,人大常委会通过,因此,并非真正是公民意志的体现,往往 ...

的确是这样,所以平常就需要不断有反映公民意志的呼声,才能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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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发表于 2015-2-11 08:38 |只看该作者
无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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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发表于 2015-2-11 10:48 |只看该作者

有的律师可逮住个献媚的机会,决不会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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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发表于 2015-2-12 10:25 |只看该作者
无论是古今风俗民情,还是现今各国法律,都存在一条规则:先占确立财产权。只是我国土地归国家所有,这种由政府宣布的“国家所有”,其实就是剥夺。主张“政府可以征收,但是应合理补偿”的柳二、所谓律师之流不过是一强盗身边和颜悦色的军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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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发表于 2015-2-12 10:27 |只看该作者
东门庆 发表于 2015-2-12 10:25
无论是古今风俗民情,还是现今各国法律,都存在一条规则:先占确立财产权。只是我国土地归国家所有,这种由 ...

柳二这次说的倒是蛮合情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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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发表于 2015-2-12 10:32 |只看该作者
我造成45楼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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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发表于 2015-2-12 10:38 |只看该作者
现实告诉我们,意外捡到宝贝后,不能声张,过些年生成包浆后再拿出来,就说是祖上传下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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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发表于 2015-2-12 10:40 |只看该作者
东门庆 发表于 2015-2-12 10:32
我造成45楼的观点!

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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