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4-5-14 12:02 编辑
前言
法国人民郑重声明,他们恪守 1789 年《宣言》所规定的人 权和国家主权原则,并经 1946 年宪法序言确认和补充,以及 2004 年《环境宪章》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凭借这些原则和人民自由决定的原则,共和国向那些表示愿意加入共和国的海外领土提供基于自由、平等和博爱的共同理想并旨在实现其民主的新制度。进化。
第一篇。
法国是一个不可分割的、世俗的、民主的社会共和国。它确保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分出身、种族或宗教。她尊重所有信仰。其组织是分散的。
该法律促进男女平等获得选举授权和选举职能以及专业和社会责任。
第 1 章 - 主权
第 2 条。
共和国的语言是法语。
国徽为蓝、白、红三色旗。
国歌是《马赛曲》。
共和国的座右铭是“自由、平等、博爱”。
其原则是:民有、民治、民享。
第 3 条。
国家主权属于人民,通过代表和全民投票行使国家主权。
任何阶层、任何个人都不能对其行使负责。
根据宪法规定的条件,选举权可以是直接的或间接的。它始终是普遍的、平等的和秘密的。
所有法国国民,无论男女,都享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都有资格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投票。
第 4 条。
政党和团体有助于表达选举权。他们自由地训练和锻炼自己的活动。他们必须尊重国家主权和民主原则。
它们有助于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实施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
法律保障多元化的意见表达以及政党和团体公平参与国家的民主生活。
第二章 - 共和国总统
第 5 条。
共和国总统确保宪法得到遵守。它通过仲裁确保公共当局的正常运作以及国家的连续性。
它是国家独立、领土完整和尊重条约的保证。
第 6 条。
共和国总统由直接普选产生,任期五年。
任何人不得连续担任两次以上职务。
本条的适用条款由组织法规定。
第 7 条。
共和国总统由绝对多数票选出。如果在第一轮投票中没有获得这一结果,则在第二天的第十四天举行第二轮投票。只有在更受欢迎的候选人退出后,在第一轮中获得最多票数的两名候选人才能展示自己。
投票是应政府邀请而开始的。
新总统的选举在现任总统权力届满前至少二十天、最多三十五天进行。
如果共和国总统职位因任何原因出现空缺,或政府接管并由其绝对多数成员裁决的宪法委员会遇到障碍,则共和国总统的职能:除下文第 11 条和第 12 条规定的情况外,由参议院议长临时行使,如果参议院议长无法行使这些职能,则由政府行使。
如果出现空缺或宪法委员会宣布确实存在障碍,则选举新总统的投票将在至少二十天零三十五天内进行,除非宪法委员会指出不可抗力的情况至少在空缺职位出现或障碍的明确性质宣布后几天。
如果在提交提名截止日期前七日内,在该日期之前三十日内公开宣布决定成为候选人的人之一去世或者发现自己无法这样做,宪法委员会可以决定推迟选举。
如果在第一轮投票之前,其中一名候选人死亡或无法参加选举,宪法委员会将宣布推迟选举。
如果第一轮最受青睐的两名候选人之一在可能退出之前死亡或丧失工作能力,宪法委员会宣布所有选举活动必须重新进行;如果参加第二轮的两名候选人之一死亡或丧失能力,则同样适用。
在任何情况下,都应根据下文第 61 条第 2 款规定的条件或根据上文第 6 条规定的组织法确定的候选人推荐条件与宪法委员会联系。
宪法委员会可以延长第三款和第五款规定的期限,但投票时间不得超过宪法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后三十五天。如果本款规定的适用导致选举推迟到总统任期届满后的日期,则总统继续任职,直至宣布其继任者为止。
在共和国总统空缺期间或在宣布共和国总统彻底丧失能力和选举其继任者之间的这段时间内,《宪法》第49条和第50条以及第89条均不适用。 。
第 8 条。
共和国总统任命总理。他在向政府提出辞职后即终止其职务。
根据总理的提议,他任命政府其他成员并终止其职务。
第 9 条。
共和国总统主持部长会议。
第 10 条。
共和国总统在将最终通过的法律转交政府后十五天内颁布法律。
他可以在此期限届满之前要求议会重新审议该法律或其某些条款。这一新的审议不能被拒绝。
第 11 条。
共和国总统可根据会议期间政府的提议或在《官方公报》上发表的两院联合提议,将任何与公共权力组织有关的法案提交全民公决,与国家的经济、社会或环境政策以及对其作出贡献的公共服务有关的改革,或倾向于授权批准一项条约,该条约在不违反宪法的情况下会对机构的运作产生影响。
当根据政府的提案组织全民投票时,政府会在每次议会前发表声明,然后进行辩论。
在五分之一议员的倡议下,在选举名单上登记的选民十分之一的支持下,可以就第一款中提到的目标组织全民投票。这项倡议采取法案的形式,不能以废除不到一年前颁布的立法规定为目标。
其提出条件以及宪法委员会监督前款规定的遵守情况,由组织法规定。
如果该法案未在组织法规定的期限内得到两院的审议,共和国总统将将该法案提交全民公决。
如果该法案未被法国人民通过,则在投票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就同一主题提出新的全民公投提案。
全民投票结束并通过法案或拟议法律后,共和国总统将在宣布协商结果后十五天内颁布该法律。
第 12 条。
共和国总统在与总理和议会议长协商后,可以宣布解散国民议会。
大选在解散后至少二十天、最多四十天举行。
国民议会在选举后的第二个星期四自动举行会议。如果本次会议在常会计划时间之外举行,则自动召开为期十五天的会议。
这些选举后的一年内不能进行新的解散。
第 13 条。
共和国总统签署部长会议审议的命令和法令。
他任命担任国家文职和军事职务。
国务委员、荣誉军团大法官、大使和特使、审计院首席顾问、省长、国家在第七十四条管辖的海外社区和新喀里多尼亚的代表、将军、校长科学院、中央行政机构的负责人由部长会议任命。
组织法规定了部长会议中的其他职位以及共和国总统可以委托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任命权的条件。
组织法规定了除第三款提到的工作或职能之外的工作或职能,由于这些工作或职能对于保障国家的权利和自由或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重要性,总统的任命权共和国在各议会主管常设委员会公告后行使。当每个委员会的反对票相加至少占两个委员会投票数的五分之三时,共和国总统不能任命。法律根据有关工作或职能确定主管常设委员会。
第 14 条。
共和国总统任命驻外国大使和特使;他任命了大使和特命使节。
第 15 条。
共和国总统是军队的统帅。他担任国防委员会和高级委员会的主席。
第 16 条。
当共和国机构、国家独立、领土完整或国际承诺的履行受到严重而直接的威胁,宪法公共权力的正常行使受到干扰时,共和国总统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在与总理、议会主席以及宪法委员会正式协商后,根据这些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
他通过一条消息通知全国。
这些措施必须受到确保宪法公共当局尽快拥有完成其使命的手段的愿望的启发。宪法委员会就其主题进行了咨询。
议会立即召开会议。
国民议会在行使特殊权力期间不得解散。
在行使特殊权力三十天后,国民议会议长、参议院议长、六十名众议员或六十名参议员可以联系宪法委员会,以审查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是否仍然有效。遇见了。它会通过公告尽快做出决定。它有权进行此项审查,并在行使特殊权力六十天后以及在此期限之后的任何时间在相同条件下做出决定。
第 17 条。
共和国总统有权对个人给予赦免。
第 18 条。
共和国总统通过他宣读的信息与议会两院进行沟通,这些信息不会引起任何辩论。
他可以在为此目的而在国会召开的议会上发表讲话。他的声明可能会在他不在场的情况下引发一场不属于任何投票主题的辩论。
在会议之外,议会专门为此目的召开会议。
第 19 条。
除第 8 条第 1款、第 11 条、第 12 条、第 16 条、第 18 条、第 54 条、第 56 条和第 61 条规定外的共和国总统法令均须由总理副署,并在适用时由负责部长副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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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是第三章政府,四议会,五政府和议会的关系,六国际条约,七宪法委员会,八司法机关,九高等法院,十政府成员刑事责任,十一经济,社会环境委员会,十二权利的捍卫者,十三领土当局,十四有关新客里多尼亚的过渡性条款,十五法国国家组织和协会协议,十六欧盟,十七 修订。
没有情绪化语言,也没看到哪里有啥【为法兰西献出自己全部力量】的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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