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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5-5 09:28 男方可叹,女方可恶,社会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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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豆豆 发表于 2024-5-5 09:47 刚才跟儿子讨论了一下,他的观点比我的更理性。他认为,女方的行为超过了民众的朴素价值观上线,才会导致 ...
凶猛老狐狸 发表于 2024-5-5 09:33 以恋爱为名目,索取巨额钱财,迫人至死,这是何等恶劣的行为。你倒好,不谴责这种恶行,反倒指责死者,这 ...
金豆豆 发表于 2024-5-5 09:52 啥事情你都能扯到社会上去。其实这个借恋爱名义索要钱财,是古往今来都有的,不是么?倒是我之前刻意提及 ...
浅浅珍珠蓝 发表于 2024-5-5 09:53 在天涯遇到同类事件,看到的那个厨师晒的聊天纪录,那个女的很会拿捏那个男的情绪,又不明确定关系,又给点 ...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5-5 09:53 你还是有所偏颇。 男方正值青春期,拼尽全力,去积极追求爱情,何错之有?女方 ...
金豆豆 发表于 2024-5-5 09:51 我没有指责女方吗?你哪只眼睛看见的?索要钱财就一定会致人死亡之间吗?难道就没有其他办法解决这个问题 ...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5-5 09:55 古往今来都有,就是合理的、非社会的问题了?什么逻辑?
金豆豆 发表于 2024-5-5 09:55 杀猪盘这个词,把我逗笑了~~~
凶猛老狐狸 发表于 2024-5-5 09:58 你这种人太多,一定是吃人社会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5-5 08:18 五十一万,只退了最后两笔:六万和七万,一共十三万。
浅浅珍珠蓝 发表于 2024-5-5 09:59 我觉得这是犯罪。
浅浅珍珠蓝 发表于 2024-5-5 09:59 胖猫事件,如果不是杀猪盘,这女的胆子也够大的,要这么多钱还敢甩人,也不怕报复或出人命,现在还敢只退一 ...
金豆豆 发表于 2024-5-5 09:54 你说该上法庭就该上法庭?这类算民事纠纷,如果不是有严重后果,基本是民不告官不理。假如男方不死,这个 ...
金豆豆 发表于 2024-5-5 10:03 有个话题:法无规定不为罪。
金豆豆 发表于 2024-5-5 10:04 确实胆大。惹这个大个祸事,要搁别的人,……早就全部吐出来了~~~像不像个惯犯?会不会有人去抽丝剥茧, ...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5-5 10:05 假借婚姻,以索取财物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属于诈骗。 ...
浅浅珍珠蓝 发表于 2024-5-5 10:06 杀猪盘属于诈骗,通过网恋的方式骗钱,我看到的案例,都是属于犯罪。
金豆豆 发表于 2024-5-5 10:10 你看到的案例,不代表全部案子,也不能套用到每个案子上——法律重视的是证据能佐证的事实。。。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5-5 10:08 是累计索取,逐步蚕食,这也正是狡猾和可恶之处。一次索取数额过大,容易使猎物知难而退或预判 ...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5-5 10:10 刑法里没有诈骗罪的规定?假借婚姻,虚构或隐瞒事实,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的,即可构成。
金豆豆 发表于 2024-5-5 10:08 是不是假借爱情或婚姻的名义骗取——我之前说了,需要一系列证据链。不是你说了算的。。
浅浅珍珠蓝 发表于 2024-5-5 10:11 50万加一条人命,如果还有其他不法证据,够格了。
金豆豆 发表于 2024-5-5 10:15 只看前面半句,是有罪推定。除非有其他不法证据,否则,是不能成为法律裁定的依据,欠债还钱而已,不至于 ...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5-5 10:14 你是睁眼说瞎话啊?女的以婚恋为名,诱骗男的去了重庆,让男的租房自住,并不停以各种理由索取 ...
金豆豆 发表于 2024-5-5 10:13 “假借”一词,如何判定?人家不能提分手吗?恋爱自由,婚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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