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20条。
电影《第二十条》爆火。在情理之中,更在导演意料之中吧?
记得向女友推荐时,她说,咋回事,我老看成“二十一条”。
我笑了一下,没有说什么。
对普通老百姓而言,若没有春节档影片加持,如何能明晰“第二十条”与切身利益相关?这个名词代表的是《刑法》条款,是“正当防卫”的另类解读。
演员如何,剧情走向,我并不多关注。或者说,我是真当“案例”在看的。类似以文艺形式演绎“今日说法”。
若非与当前现状有吻合度,政审关大抵过不了。这,便是我的参考依据。
真要评说的话,效果不错,也有槽点:
检察官韩明从历经生活毒打后的老油条发型,到内部听证会上热血慷慨、正义感爆棚,还是挺顺理成章的,毕竟受了鲜血(村霸案)、死亡(公交案)和亲情(校霸案)刺激。其他演员么,也算演技在线,各有可圈可点处。
反过来说,家庭戏份就冗杂、琐碎、拖沓了,各种抖机灵饶舌拌嘴;还有个律师很像多余人物,案子没见跟进就瞎晃悠了?走出剧情后几乎忽略了的存在。包括超市夫妇公然讹诈检察官,哪个角度看都觉得是近乎荒谬……
然,毋庸置疑,剧,依旧是好剧!
三个案例都很典型,村霸恣肆,校园霸凌,歹徒恶行。要如何维权,才是正当防卫?要怎样出手,才是见义勇为——与社会大众的普遍困惑相关。
这不是单纯的剧情,而是活生生的现实,是每个家庭乃至每个人,都曾经面对或未来可能面对的,不是么?如何能够无动于衷置身事外呢?
而我们素来对环境的认知是:犯罪成本太低,而维权成本太高。长期以来,民众身陷这样的怪圈却束手无策,无能为力,也无从着力,只能无奈着,并继续无奈着。
说到这里,想起几个真实案例:
其一,是类似剧情的,村霸多次恣肆强奸女人,窝囊男人无计可施,最后与女人合计,藏好了凶器再色诱村霸,以“正当防卫”的名义击杀。结局是:正当防卫不成立,而是故意杀人。最悲哀的是,因被迫接受过签字,女人被定性为自愿卖肉……好吧,不说了。
其二,是小偷翻墙入室试图盗窃,被主家院内的狼狗扑咬而死,出游在外的主人被小偷家属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责任……很荒谬,是不是?
其三,……就不列举了。
很多时候,我,我们会困惑不解,法治环境到底该怎样?为嘛坏人坏事极尽嚣张,而好人却处处受到掣肘?就有人端着正义的架子,刻板冰冷理性陈述:法律面前没有好坏,只有法和非法。
诚然,你、你们是专业的,你们客观到无懈可击。可底层百姓的疾苦和窘境,居于阶层之上的你们可曾感受到?
想起来官场老话:衙门八字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南面,是哪一面?达官贵人啊!他们有的是钱,有的是关系……密不透风。
可我想不明白,历史翻了多少页,为嘛百姓还憋屈着,还摸着石头过河,并每每沉没在河坑里?法治,到底有多难抵达;法律,到底有多难懂?
有段时间疯迷港片,见人戳警察前胸,怒斥之:老子是纳税人,你浪费纳税人的钱。很羡慕,有没有?羡慕之余,是思虑:啥时候我们才能吃透法律,才能不被坏人欺压,才能不被个别执法者糊弄,才能以最好的方式维权?而不是一腔孤勇,以莽撞,以鲜血,乃至生命……
《第二十条》来了。它告诉民众:法律条款在,且一直在。
为嘛案子判决却迥乎不同?这便是定性和裁量的话题了。
以公交案为例。检察官指着视频分析:第一步走对了,出手拦歹徒,是见义勇为。第二步开始偏差,跟歹徒扭打起来了,是互殴了。第三步大错而特错,歹徒没动了,你用灭火器砸人,是故意伤害罪。说的,当事人信了;连我,也都信了。
到当事人上访途中意外身故,其女悲切号哭,又是怎样定性的呢?检察官忽而正义起来了,“故意伤害”终于改判“见义勇为”了。
原来,检察官最初的步骤剖析,看似振振有词,实则在维稳,在和稀泥,在糊弄当事人!或者说,在自欺欺人,差点连自己都骗过去了。
原来“法”和“不法”之间,仅隔着一个解读的距离。解读是什么?上、下嘴皮一动……就常有理了!
玩儿呢?这节奏,百姓跟得上么?
我想起有个笑话,说,律师这职业吃完原告吃被告。那么,“公检法”的立足,又在哪里呢?法律条款制定出来,你们专业人士都读不懂,吃不透,让百姓怎么知法、守法,怎么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影片高潮:“法律,是让坏人犯罪的成本更高,而不是让好人出手的代价更大”,“我们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法,不能向不法低头。”……正义的检察官慷慨陈词,热血激荡,很感人肺腑似的,真把我给逗笑了。
不是法律和相关部门的本来职能么?
一度走偏了,正本清源而已。就让老百姓几乎想叩长头,泪眼汪汪奔走相告:青天大老爷啊,有生之年终于见着了!
是不是特别好玩?久旱逢甘霖的既视感。仿佛才意识到,本该切近的法治,曾经那么远,那么虚无缥缈、遥不可及。
就像案发现场的一把刀,关乎案件定性的涉案凶器,却需要冲突重重压力和阻碍,甚至是受害者以生命为代价之后,才能终究组织警力去寻回来……很想学港片,戳戳屏幕,骂一句。
但,我什么都没做,浪费情绪而已。
还有个细节,不知观众注意了没?王检长期没出现,“王检说”,却成为紧箍咒,压得人几乎喘不过气来。想想成因,再想想影响,是不是细思极恐?若不是检察官韩明忽而打了鸡血,以一己之力在内部听证会上硬刚,后果会如何?
这个案子碰上韩明了,而韩明是受刺激了,于是民众见到公正了。敢问:没有“韩明”的案件呢?
于是有人说,这是戏,纯属娱乐。然,我是要信的,且必须信的。
大先生有黑屋之说。民众都睡着,会无声死去,谁会发声?发声有没有用?都不知道。《第二十条》之慷慨,或许不算呐喊,但它掠过水面了,不是吗?哪怕是浮光掠影,也是掠过了,谁能确保不会有蝴蝶效应,在未来的某一天……执法者觉悟了,民众觉醒了,法和不法,就真正明晰了。
他们说,司法不公,可以污染社会。是的,当初彭宇案,主审法官说,你没碰她,为啥要去扶她呢?后果是,坏人坏事面前,民众袖手旁观、畏而远之,负不起“管闲事”之责。
《第二十条》之后,“正当防卫”有没有好消息?有的。
顺德7.13抢劫案,一审判决和终审判决,都认定为“正当防卫”。主审法官针对该案的争议焦点,即女车主是否防卫过当作出解释。如下:
歹徒在实施抢劫行为后准备逃离,但还没有逃成,仍然还在被害人容女士的视野范围,可认定为正在进行。女车主不顾个人安危,在遭遇抢劫后机智地开车撞倒歹徒的摩托车,尽管造成一名歹徒死亡的结果,但这依然符合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
我其实想问:如果不是撞摩托车,而是直接撞人,算不算正当防卫范畴?但,我不想节外生枝。
知道遭遇抢劫之后可以撞车,哪怕因车伤人也无须担责,已经很好了,不是么?不像从前,把小偷、劫匪撵到河沟里淹死了,自个儿还得上法庭受审;也不是被歹徒强奸,人家裤子提起来,就不能再反抗了……百姓所要的,其实不多,是真不多。能够进到衙门,得到最基本的护佑,仅此而已。
这,大概就是《第二十条》的社会价值和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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