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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词条”平等“节选)
平等
与运用专权相对的法治意味着坚持形式平等原则,或者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特别豁免或特赦或者秘密准予豁免法定程序,按照法律规定与政治的理念相矛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就是说,法律的执行必须公平;对一个案件的法律适用必须没有任何偏见也没有任何偏袒。形式上的平等本身并不限制法律的内容,否则将从根本上偏离公正。因此,在此意义上,法治并不能保证对政府的指引一定按照开明的正义或自由观念来进行。但是,必须按法律本身的意义来适用和执行法律,这是正义原则的一个重要基础。正义是靠法律的稳定适用及其他方面的平等来保障的。
但是,法治的含义是否仅限于形式的平等却是值得怀疑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个最有可能被作为公民身份一律平等而加以维护的观念。如果坚持法治的目的在于保护公民不受专权统治,那么它将受到某些法律的破坏,这些法律通过对某些人或组织不公平地强加负担或限制而对他们进行区别对待。形式上的平等,作为人人平等的一个特性,完全被不公平法律所破坏;要求所有人遵守一部确定了不公平对待的法律是对法治的嘲弄。因此,不言而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需要平等的法律予以保护。
在此意义上,实质上的平等只能通过普通法的普遍适用来获得,即对任何人或者组织无一例外。但在实践中,完全的普遍性是不可能的,不但有时候必须对特别活动的特别需求适用普通私法中的一般法,而且还希望政府为了经济或社会政策目标而干涉市场经济的运行(见下节,行政法)。
虽然如此,人们可能认为人人平等的观念实质上限制了政府为公共目的而对人们进行区别对待的权力。如果要求法律应该具有普遍适用性是不切实际的,那么完全的平等便不可能。不可避免地,立法机关(有时候还有行政机关)必然会对某些集团或组织施加特别压力或给予特别利益。然而,平等原则要求立法层及行政层应当是为了正当的公共目标。只有当一部法律的目的是正当合法的,也就是说被认为有利于宪政主义所能接受的公共利益,它才可以无可厚非地对某些人实行区别对待;并且这种区别必须与其目的的实现有充分的关系。
按照某种分类,如果其措施只对某些人的某些被认为需要管制的行为施加压力或进行限制,而把与其他人类似的或者相关的行为置之度外,那么他可能因“包括不足”而受到谴责。它致使官员只选择一部分人落入法网以免大部分人不满而可能导致的令人讨厌的政治后果。然而,逐件逐件的法律还是不可避免地被接受了:对那些符合其总体目标的所有行为立即子以改善似乎是不切实际的。此外,人们有可能同时追求许多立法目的,这种目标的交织融合,按照对单一目标的分析,可能有利于证明什么是一种包含不足的分类。“包含过度”类别对某些不必要的人强加了义务,影响了那些其包含不能被明显的或者可能的立法或管理目标证明的人。一项措施可能会不公平地伸向一个缺乏政治权力去对这种延伸的理由表示反对的集团。美国最高法院关于是否需要第14号宪法修正案的说明很好地解释了这些观点。该修正案禁止任何一个州否认公民“平等地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最高法院认为该修正案从根本上排除了包含不足和包含过度的分类,同时承认对有效的管理行为存在事实上的限制;对一个以一种逐渐的或试验性的方式提出的问题来说,这通常可能是合理的。
正如形式上的平等并不能保证处置上的平等一样,要求法律对人的分类应该揭示其目的也并不能保证对不公平对待的反对。这是因为所规定的责任或利益表明了对特定的人赋予这种责任或义务的目的,法定的分类自然与此有关,用这样的方式来届定立法目的通常是可能的。由此,在贯彻平等原则的过程中,法院不能不加鉴别地一味顺从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关于公共利益的意见。如果任何公共目标,其无论对个人/权利还是对自由的影响都是合法的,那么平等原则完全就是多余的了。平等的观念体现了这样一种设想:法律是众人支持的共同利益的化身,在这种设想下,人人平等意味着对每个人基本权利和合法利益的尊重。按照法治所表达的法律的本质和目的,它与另外一种认为法律是对抗着的政治利益与政治派别之间的妥协是不一致的。在此基础上,不能认为这是合法的:立法机关或政府部门因为政治压力或担心可能来自民意方面的报怨而对人们实行不公平对待:
似手法律应该平等的要求依赖于法律与压力集团决然不同的立法理论——这种理论提出一些诸如“大众利益”的概念把它作为“合法的公共目标”,法律必须以此为目标,并且,按照这一理论,个人或集团压力的成功则表明立法程序的腐败〔徒斯曼(Tuxaman)和腾布洛克(Ten-Broek),1949:350]。
因此,必须把平等观念作为宪政主义理论的一部分来理解,在这种理论下,个人的权利和利益对人人平等原则是最基本的。这种理论对为立法或行政机关的分类作辩护的公共管理目标加以限制。美国法律体系在此方面很有借鉴意义。司法机关对由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基本权利的决议均临子详细审查。例如,在Shapiro 诉 Thompson一案引用了宪法赋予的州际旅行权而使那些拒绝赋手在有关辖区居住不满一年的人福利待遇的法律规定无效。在Eiserstad诉Baird一案中,认为一项法令不合充法,它规定对未婚人士分发避孕用具是犯罪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已婚夫妇和未婚夫妇之间的建种区别,触犯了保护人人平等的法律条款。平等原则也被用来维护基本的隐私权,以前人们认为它翼夺了***干涉人们与他人亲密交往的权力。隐私权意味普“个人,无论已婚还是单身,在诸如是否生育这样基本的问题上不需要政府干涉的权利”(Eisen stadt 诉.Baind,362)。
平等原则的适用应该灵活,以适应不同的情况。背离法律普遍性必须能按照宪法所包含的公共利益观念作出解释。人人平等的原则要求对不平等强加责任(或者限制利益)提供严格的理由,因为尊严之于那些人也很重要。例如,最高法院认为某项州法律无效,该法律规定对两次犯有“反公德”重罪的人实施绝育手术。对那些犯有挪用公款罪(和其他某些“白领”罪行)的例外表明对另一类相对羁小的“普通”刑事犯的不公平对待:“当法律向那些实质上犯有同样性罪行的人伸出不平等之手以及使这个人绝育而不是使其他人绝育时,它已经形成了一种不公平的对待,如同它事先选择特定的种族或国籍来进行压迫一样”(Skinner 诉 Oklahoma,541)。
平等——或者人人平等的思想也包含了这样的意义:某些分类或者区分必然是不合法的。按肤色、种族或信仰的差异进行分类几乎没有理由。法院对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的决议进行严格审查的范围多半由此决定:在多大程度上对这些决议所体现出的对某些集团或少数种族的歧视或者敌意表示担心。言论自由权,选举权或者集会权,旨在确保人们的政治救济及政治责任,对这些权利的限制,尤其对少数种族的人加以限制时,后果尤为严重。平等原则受到这样的规则或者判决的破坏:一方面体现出歧视或者敌对,另一方面体现出偏粗。它确立了一项超然的公平标准,即便***的实际工作也很少能满足。在那个著名的案例中,美国最高法院在珍珠港被袭炸后维护了这样一项命令:把美籍日裔人排除在指定的西海岸以外,这一案例承认了存在种族歧视的可能。法院认为这种排斥出于军事需要因而合法,而且并没有体现出种族对抗(见 Korematsu 诉 Unit-ed States)。
平等和均衡原则、平等和公平的观念使我们想到另外一个相关原则:均衡原则。要求社会中的某些成员能够为了公共福利而做出牺牲,这种牺牲的合理性,在于我们所追求的目标的重要性以及我们所强加的义务其程度和本质。尤其,对权利或者利益的限制要求具有特别严格且具有说服力的理由。对基本***(无论其如何被确认及界定)的干涉应该与法定的公共管理目标相称,这一要求被公认为是民主主义的立宪政体中的一条规则,也因此被认为是法治理论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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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法治词条的《帕尔格雷夫法经济学》的纸质书。
订正词条错别字,我没有耐心做。
子曰 你又没有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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