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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螃蟹,恶法非法,可以像白马非马那样理解? [打印本页]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4-3-23 14:56
标题: 螃蟹,恶法非法,可以像白马非马那样理解?
本帖最后由 绝对不主流 于 2024-3-23 15:32 编辑

恶法非法是一种自然法法理,也就是说不会有任何成文法对其做司法解释,所以这是个会引起歧义的观点,因为把“非”字理解为“不是”,还是把“非法”做一个词理解,意思是相反的,前者是“恶法不是法律”,而后者则是“恶法是一种违法的法律”,但依然是法律,只是不符合法理,违背了法律原则,所以恶法依然具有法律的强制约束力,直至其被修正
后者是实证法学的观点,也叫“恶法亦法”,你螃蟹一天天鹦鹉学舌不是这个就是那个实证法大咖的支言片语,有没有想过你天天鼓吹的“恶法不是法”违背了实证法基本观点?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4-3-23 15:33
螃蟹呢?爬哪儿去了?
作者: 知音    时间: 2024-3-23 15:51

恶法是法、白马是马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4-3-23 15:53
知音 发表于 2024-3-23 15:51
恶法是法、白马是马

你比螃蟹有悟性
作者: 知音    时间: 2024-3-23 16:21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4-3-23 15:53
你比螃蟹有悟性


问题是生活中的恶法有哪些,能举一个例子吗?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4-3-23 16:34
知音 发表于 2024-3-23 16:21
问题是生活中的恶法有哪些,能举一个例子吗?

收容遣送制度已经改了
没改的还有很多,想知道它们是什么很简单,你可以自己去查有哪些特色内容
事出反常必有妖

作者: 螃蟹    时间: 2024-3-23 16:42
假如让不主流这呆子穿越到13世纪的苏格兰,面对长腿爱德华的法律——英格兰贵族在苏格兰享有结婚少女的初夜权,也会毫不犹豫的遵守呗?恶法亦法。呵呵。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4-3-23 16:47
螃蟹 发表于 2024-3-23 16:42
假如让不主流这呆子穿越到13世纪的苏格兰,面对长腿爱德华的法律——英格兰贵族在苏格兰享有结婚少女的初夜 ...

既然是假设,我会假设自己穿越回去去当贵族,然后假设你是结婚少女,在你的新婚之夜,我告诉你“一个人能作到什么程度,以不超过自己的颜值为限,不要以为自己长得好看我就不打你”
作者: 螃蟹    时间: 2024-3-23 16:47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4-3-23 16:48 编辑

实证法学在纳粹纽伦堡审判中破产了。
也就是“恶法亦法”早就被人类文明扔进了历史垃圾堆。
新实证法学早已经不坚持啥恶法亦法……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4-3-23 16:51
螃蟹 发表于 2024-3-23 16:47
实证法学在纳粹纽伦堡审判中破产了。
也就是“恶法亦法”早就被人类文明扔进了历史垃圾堆。
新实证法学早 ...

道德家的呓语
普京就将面临下一次纽伦堡审判
作者: 金豆豆    时间: 2024-3-23 17:00
感觉我进了语文课堂。。。

作者: 知音    时间: 2024-3-23 17:02
语法上来说,恶法是法

实际生活中,就不应该有恶法

也可以不执行恶法

这么说成立不?
作者: 金豆豆    时间: 2024-3-23 17:02
恶法非法的非字,有点烧脑。。。。就我的理解,恶法,肯定是法——这是毋庸置疑的。至于定性为“恶”法,那应该是另一套裁判系统了。。。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4-3-23 17:03
知音 发表于 2024-3-23 17:02
语法上来说,恶法是法

实际生活中,就不应该有恶法

如果谈现实,要说“现实里存在恶法”
说“现实里不应该有恶法”,这叫许愿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4-3-23 17:12
金豆豆 发表于 2024-3-23 17:02
恶法非法的非字,有点烧脑。。。。就我的理解,恶法,肯定是法——这是毋庸置疑的。至于定性为“恶”法,那 ...

持恶法亦法观点,就是承认现有法律中存在恶法,则所有法律都要面对审视等待修正
这是科学的法律精神,对法律持永远的批判态度,就像所有的科学理论都在待改进状态
作者: 知音    时间: 2024-3-23 17:14

非法恶法和非法刊物,这是一个意思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4-3-23 17:18
知音 发表于 2024-3-23 17:14
非法恶法和非法刊物,这是一个意思

英语不存在这种困惑
Bad law is not law自然法法理
Evil law is illegal 实证法学
作者: 螃蟹    时间: 2024-3-23 17:20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4-3-23 17:25 编辑

恶法非法,这是一句古老的拉丁法律格言。
原文是:lex injusta non est lex
确切含义:不公正的法律根本就不是法律。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4-3-23 17:21
本帖最后由 绝对不主流 于 2024-3-23 17:22 编辑
螃蟹 发表于 2024-3-23 17:20
恶法非法,这是一句古老的拉丁法律格言。
原文是:lex injusta non est lex
确切含义是:不公正的法律根 ...

古老的散发着棺材板气息的自然法
以眼还眼档次的认知
作者: 知音    时间: 2024-3-23 17:27
螃蟹 发表于 2024-3-23 17:20
恶法非法,这是一句古老的拉丁法律格言。
原文是:lex injusta non est lex
确切含义:不公正的法律根本 ...


格言就是对恶法的一个共识,拒绝一切恶法的意思
作者: 螃蟹    时间: 2024-3-23 17:34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4-3-23 17:36 编辑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4-3-23 17:21
古老的散发着棺材板气息的自然法
以眼还眼档次的认知


呆子瞧不起传统,爱赶现代的时髦,可以了解下“拉德布鲁赫公式”,这个是20世纪的。由拉德布鲁赫童靴在1946年发表的《法律的不法与超法律的法》中提出。应该和哈特的《法律的概念》一样,也是新法实证主义的观点。

1,应当维护实定法的安定性,不能随意否定其效力;
2,实定法应当具有合目的性和符合正义性;
3,若实定法违反正义到了不可容忍程度,即失去了其应有的属性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4-3-23 17:34
本帖最后由 绝对不主流 于 2024-3-23 17:37 编辑
知音 发表于 2024-3-23 17:27
格言就是对恶法的一个共识,拒绝一切恶法的意思

没错
实际上,螃蟹不知道所有的自然法全都隐含应然语义,这就是它们不能落实为成文法的原因
“恶法不应该成为法律”,只是美好愿望,没法写进法律予以落实
然而螃蟹更愚蠢在于,他努力从实然角度理解自然法,“某法是恶法,就不承认它是法”,他以为他说同性婚姻法是恶法,同性婚姻法就失去了法律效力,连美国首席大法官都没他牛逼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4-3-23 17:35
本帖最后由 绝对不主流 于 2024-3-23 17:39 编辑
螃蟹 发表于 2024-3-23 17:34
呆子爱赶时髦,可以了解下“拉德布鲁赫公式”,这个是20世纪的。由拉德布鲁赫在1946年发表的《法律的不法 ...

你最好能明白,立法原则并不是我们正在谈的法律,那只是对法律的良好期盼,不是法律本身
“你应该好好活着”并不是你本身的特征,只是你的梦
作者: 螃蟹    时间: 2024-3-23 17:44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4-3-23 17:54 编辑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4-3-23 17:34
没错
实际上,螃蟹不知道所有的自然法全都隐含应然语义,这就是它们不能落实为成文法的原因
“恶法不应该 ...


你始终不明白一切法律其实都是应然范畴的,包括恶法。规范性语句而已。各种所谓的罪,本就是价值判断。人们同意,它就有效力,能作为行为规范,人们不同意,就是个屁。或许连屁都不如。呵呵。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4-3-23 17:48
螃蟹 发表于 2024-3-23 17:44
你始终不明白一切法律其实是应然范畴的,规范性语录而已。各种所谓的罪,本就是价值判断。人们同意,它就 ...

道德才是应然范畴,法律是实然的
所有的对话都缘于你没有什么社会学常识
我甚至找不到你能正确使用的社会学概念,道德、法律、自律、他律、权力、权利等等
你无知得非常纯粹且全面
作者: 螃蟹    时间: 2024-3-23 17:49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4-3-23 17:53 编辑

法律,国家,民族,权力……这些和自由,平等,民主,法治,公正(正义),人拳,权利,普世价值,道德……都是一样的东西。没什么区别。都是应然观念。

而且,它们彼此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你舍弃后者,前者也荡然无存……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4-3-23 17:51
螃蟹 发表于 2024-3-23 17:49
法律,国家,权力……这些东西和自由,平等,民主,法治,人拳,普世价值,道德……都是一样的东西。没有什 ...

开多少本书单也治不好你的浅薄症了
作者: 螃蟹    时间: 2024-3-23 17:55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4-3-23 17:48
道德才是应然范畴,法律是实然的
所有的对话都缘于你没有什么社会学常识
我甚至找不到你能正确使用的社会 ...


你的意思是你有法律的大头照,但可惜没能拍到道德曼妙身姿?霍霍。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4-3-23 18:03
本帖最后由 绝对不主流 于 2024-3-23 18:05 编辑
螃蟹 发表于 2024-3-23 17:55
你的意思是你有法律的大头照,但可惜没能拍到道德曼妙身姿?霍霍。

“你应该帮助那些有困难的人”,道德,应然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这是法律,实然
应然实然不是精神和物质概念,马粪纸上的蛆,是谓词与主词之间的判断关系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4-3-23 18:11
本帖最后由 绝对不主流 于 2024-3-23 18:12 编辑

“螃蟹是个无知的人”,实然判断
“螃蟹应该是个无知的人”,应然判断,实然意味降低,但又与“螃蟹可能是个无知的人”不同,前者隐含有某种主观倾向,要分析接下来的语境,而后者就只有或然语义
以上都不需要拍照片看看螃蟹是否长个傻样
作者: 知音    时间: 2024-3-23 18:24

这个辩题有陷阱,螃蟹被不主流算计了
作者: 螃蟹    时间: 2024-3-23 18:32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4-3-23 18:45 编辑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4-3-23 18:11
“螃蟹是个无知的人”,实然判断
“螃蟹应该是个无知的人”,应然判断,实然意味降低,但又与“螃蟹可能是 ...


可怜的呆子,应然和实然,不是看你是否在前面加上了“应该”,而是事实和价值的区分。语言上的表现则是规范性语句和描述性语句的差异。关于事物状态的,是实然,对其进行价值判断的则是应然。

是与非,是实然问题,对与错则是应然问题,必须预先设定对错标准,才能进行判断……

比如,张三杀人,这可以是个实然判断,因为能观察到事实,也可以对该事实进行描述。但张三杀人不对,或张三杀人有罪——杀人罪。就是一个价值判断了。要判定必须先定义何谓杀人罪。人们也观察不到“罪”本身。张三杀人有罪,其实是张三杀人应该有罪。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4-3-23 18:38
螃蟹 发表于 2024-3-23 18:32
可怜的呆子,应然和实然,不是看你是否在前面加上了“应该”,而是事实和价值的区分。语言上的表现则是 ...

你需要从中学语文开始补课
作者: 螃蟹    时间: 2024-3-23 18:39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4-3-23 18:43 编辑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4-3-23 18:38
你需要从中学语文开始补课


连“休谟问题”都不知道,还扯语文的蛋蛋呢。
不主流,你现在的水平下降得很快……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4-3-23 18:45
螃蟹 发表于 2024-3-23 18:32
可怜的呆子,应然和实然,不是看你是否在前面加上了“应该”,而是事实和价值的区分。语言上的表现则是 ...

你的所有问题都源于你在用“对不对好不好”来判断你面对的陈述句,幼儿园孩子思维习惯
“张三一上午杀了六个人”,你脑子里第一想法“哎呀妈呀杀人犯,是坏蛋”,然而这就是个普通陈述句,人类的情绪用形容词副词表达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4-3-23 18:46
螃蟹 发表于 2024-3-23 18:39
连“休谟问题”都不知道,还扯语文的蛋蛋呢。
不主流,你现在的水平下降得很快……

你别扯休漠问题的蛋,那是关于归纳法的问题,与你分不清实然应然判断无关
作者: 螃蟹    时间: 2024-3-23 18:55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4-3-23 19:24 编辑

不能从非评价性陈述中推断出评价性陈述。

这句能看懂吧?

这就是实然无法推导出应然

“杀人有罪”这种伦理或法律规定,

毫无疑问是一种评价性陈述,或规范性语句。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4-3-23 18:58
螃蟹 发表于 2024-3-23 18:55
人们不能从非评价性陈述中推断出评价性陈述

这句能看懂吧?

你自己就犯了这个错误,从实然判断里推断出评价性陈述
“张三杀了李四”,你非要从里面咂摸出价值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4-3-23 19:00
本帖最后由 绝对不主流 于 2024-3-23 19:01 编辑
螃蟹 发表于 2024-3-23 18:55
不能从非评价性陈述中推断出评价性陈述。

这句能看懂吧?

“张三犯有杀人罪”这叫事实陈述,你自己习惯于“好不好对不对”的思维,才误以为这里面有什么价值判断
“张三残忍地杀害了李四”,这才是个有情绪倾向的主观陈述
作者: 螃蟹    时间: 2024-3-23 19:01
既然法律规定是应然范畴,

那么法律就不可能是“以暴力惩罚为后盾的主权者号令”

因为你无论观察到多少次暴力惩罚的事实……

都无法得出人们应该遵守主权者号令的结论。懂了没?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4-3-23 19:02
螃蟹 发表于 2024-3-23 19:01
既然法律规定是应然范畴,

那么法律就不可能是“以暴力惩罚为后盾的主权者号令”

“既然法律规定是应然范畴”,不过是你无知的表现
作者: 螃蟹    时间: 2024-3-23 19:03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4-3-23 19:06 编辑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4-3-23 19:00
“张三犯有杀人罪”这叫事实陈述,你自己习惯于“好不好对不对”的思维,才误以为这里面有什么价值判断
...


呆子,“罪”你能观察到么?那是人为设定,价值设定。
不是事实范畴,说了这么多遍还是不明白……
作者: 螃蟹    时间: 2024-3-23 19:04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4-3-23 19:08 编辑

你得依靠罪的定义来确认罪,这就是价值范畴,规范性,评价性的。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4-3-23 19:07
螃蟹 发表于 2024-3-23 19:03
呆子,罪你能观察到么?那是一种人为设定,价值设定。
不是事实范畴,说了这么多遍还是不明白……

罪行,法律名词,你和高隐一样,不知道这不是什么贬义词
“张三因杀人被判有罪”,如果这不是事实陈述,是你的幻觉么?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4-3-23 19:12
螃蟹 发表于 2024-3-23 19:04
你得依靠罪的定义来确认罪,这就是价值范畴,规范性,评价性的。

所有事件都是依定义来确定,所以全是价值范畴?
“张三今天起得比昨天早”,要根据早的定义判断,所以是价值范畴?你的脑子里有什么是事实判断呢?
作者: 螃蟹    时间: 2024-3-23 19:13
本人该说已经说得很清楚了,你喜欢把法条“杀人有罪”,偷换成“某某因杀人被判刑”这一现象描述。随便你咯。师傅领进门,修行在个人。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4-3-23 19:14
本帖最后由 绝对不主流 于 2024-3-23 19:18 编辑
螃蟹 发表于 2024-3-23 19:13
本人该说已经说得很清楚了,你喜欢把法条“杀人有罪”,偷换成“某某因杀人被判刑”这一现象描述。随便你咯 ...

“杀人有罪”这种粗糙的道德认知可不是法条,人类立法水平没这么弱智,故意杀人罪过失杀人罪故意伤害致死等很多详细区分
作者: 螃蟹    时间: 2024-3-23 20:00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4-3-23 19:14
“杀人有罪”这种粗糙的道德认知可不是法条,人类立法水平没这么弱智,故意杀人罪过失杀人罪故意伤害致死 ...

你无论怎么细致,罪都是价值判断。
这还有啥讨论的必要么?
作者: 投入    时间: 2024-3-23 20:56
螃蟹 发表于 2024-3-23 20:00
你无论怎么细致,罪都是价值判断。
这还有啥讨论的必要么?

你无论怎么细致,罪都是价值判断。
------------------
对的。---属于人类价值观范畴。

比如,埃及托勒密王朝,兄妹婚。



作者: 投入    时间: 2024-3-23 20:59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4-3-23 19:14
“杀人有罪”这种粗糙的道德认知可不是法条,人类立法水平没这么弱智,故意杀人罪过失杀人罪故意伤害致死 ...

“杀人有罪”这种粗糙的道德认知可不是法条,人类立法水平没这么弱智,
-------------------
道德认知,法条的基础。

法条,应为、道德的子集。--应然。
实际、实然,--法条,可能是违背、公序良俗的。--比如,自卫权、互殴认定。---哈哈哈




作者: 投入    时间: 2024-3-23 21:00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4-3-23 19:14
“杀人有罪”这种粗糙的道德认知可不是法条,人类立法水平没这么弱智,故意杀人罪过失杀人罪故意伤害致死 ...

故意杀人罪过失杀人罪故意伤害致死等很多详细区分
------------
低级了吧。---还故意杀人罪。呵呵

作者: 投入    时间: 2024-3-23 21:03
有没有想过你天天鼓吹的“恶法不是法”,
背了实证法基本观点?
---------------
发现你自己、狡辩伎俩了没?-----谈法理的东西,先被你框上是否符合实证法。呵呵



作者: 投入    时间: 2024-3-23 21:07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4-3-23 15:53
你比螃蟹有悟性

蠢材。

白马非马,---说的是事实。
恶法非法,---说的是人的权利、主观意愿。--其本意,也根本不是法不法,而是人、要不要遵守。--恶法、具有、法之强制性?

比如,
贵族、凭借初夜权、强奸民女。

1、第三方无关人士、进行制止。--是否、犯法了。
2、执法者、警察,此时,应该制止第三方人士,还是制止贵族?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4-3-23 21:52
投入 发表于 2024-3-23 21:00
故意杀人罪过失杀人罪故意伤害致死等很多详细区分
------------
低级了吧。---还故意杀人罪。呵呵

这是刑法里的,你想怎么高级?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4-3-23 21:54
投入 发表于 2024-3-23 21:03
有没有想过你天天鼓吹的“恶法不是法”,
背了实证法基本观点?
---------------

老文盲,你知不知道实证法就法哲学内容?也就是关于法理的哲学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4-3-23 21:58
投入 发表于 2024-3-23 21:07
蠢材。

白马非马,---说的是事实。

二币,按你抬的杠,“白马非马”也不是关于事实的陈述,而是概念的种属关系,事实陈述要使用定冠词量词“这匹白马非马”
作者: 投入    时间: 2024-3-23 22:44
好奇怪的帖子。

不是、不加载数据,就是重置。---其它帖子,完全正常。

恶法亦法?----哈哈哈
作者: 投入    时间: 2024-3-23 22:45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4-3-23 21:58
二币,按你抬的杠,“白马非马”也不是关于事实的陈述,而是概念的种属关系,事实陈述要使用定冠词量词“ ...

按你抬的杠,“白马非马”也不是关于事实的陈述,而是概念的种属关系
--------------------

傻子。

你不是人,只是生物体。----哈哈哈



作者: 投入    时间: 2024-3-23 22:46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4-3-23 21:52
这是刑法里的,你想怎么高级?

俺们在谈法理,

你拿出本、刑法大全。----治安管理条例。----哈哈哈



作者: 投入    时间: 2024-3-23 22:47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4-3-23 21:54
老文盲,你知不知道实证法就法哲学内容?也就是关于法理的哲学

see,

你就是得意于、这些犄角旮旯。---法哲学、是法理哲学。

不懂拉丁文、不可以解释圣经!----哈哈哈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4-3-23 23:23
投入 发表于 2024-3-23 22:45
按你抬的杠,“白马非马”也不是关于事实的陈述,而是概念的种属关系
--------------------


种属概念都整不明白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4-3-23 23:24
投入 发表于 2024-3-23 22:46
俺们在谈法理,

你拿出本、刑法大全。----治安管理条例。----哈哈哈

别意淫了,你们有个毛的法理可言,概念都弄不明白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4-3-23 23:28
投入 发表于 2024-3-23 22:47
see,

你就是得意于、这些犄角旮旯。---法哲学、是法理哲学。

实证法学是法哲学概念,法哲学又称法理学
而你这土蹩一开口“俺们谈法理呢,你扯什么实证法”,裤子没穿就登台亮相的德性
作者: 投入    时间: 2024-3-24 10:34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4-3-23 23:23
种属概念都整不明白

嗯、公孙白马、懂中暑概念。---简称、董仲舒。哈哈哈

作者: 蒙衣客    时间: 2024-3-25 10:38
看热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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